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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病历能被用来宣传吗?
2021-12-27 13:58:00

“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为扎实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贯彻,切实发挥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司法厅组织专门力量编写、绘制了《以案释法·漫画民法典》普法书籍,通过“以案释法”“漫画”等表现形式,图文并茂地呈现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丰富、实用的民法典学习和实践指引。
  今天,分享的典型案例涉及侵犯患者个人信息。


  张某为某私人诊所医生,未经患者王某同意通过某网络平台运用王某的病历为其私人诊所做宣传,并附上王某的个人病历资料。


  王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删除相关病历资料。法院判决认为,张某未经患者同意公开病历资料,构成侵权,应当及时删除。

  【法官说法】
  信息社会的发展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伴随信息泄露而至的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精准诈骗等日益威胁着人们的隐私、财产甚至生命安全。
  《民法典》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除了对患者隐私有法定的保密义务外,对患者的个人信息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相比于医疗损害责任,泄露患者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成立不以造成患者损害后果为前提,只要医方存在相应侵权行为,患者即可要求医方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26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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