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镇江法院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守法向善的行为点赞,对违法背德的行为亮剑,通过司法裁判旗帜鲜明地向社会表达司法拥护什么、反对什么、弘扬什么,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公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自觉,为实现全市“三高一争”奋斗目标汇聚崇德尊法向善的正能量。
两会前,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20年度镇江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老小区加装电梯,装空调故意阻挠
价值观:邻里互助
【基本案情】
小李所在的小区是全市首批老小区加装电梯试点小区。在社区指导参与下,小李与单元其他12名业主就加装电梯的事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向一栋楼的全体住户书面征求了意见。经公示后无人提出异议,于是正式启动了加装电梯工程。但施工过程中,一楼业主小吴多次阻挠,并在设计好的电梯位置上突击加装了一台旧空调外机。多次协调无效后,小李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吴不得妨害施工。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老小区加装电梯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申请程序规范,有权进行加装施工。故判令被告不得对加装电梯及其相关的水电、燃气等管道改造作出妨碍、阻止行为,须将已安装的旧空调外机自行拆除或移机至其他不影响电梯安装的位置。后经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拆除了突击加装的空调外机,该案电梯已于2020年12月初加装完毕。
【典型意义】
推进老旧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是镇江市2020年10项民生实事之一。不可否认,电梯安装或许会给底楼住户的采光造成一定影响,但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底楼用户应当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并接受一定的限制。本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助力提升高水平生活的司法担当。
案例二:
无视警示钓鱼溺亡,自担责任无需赔偿
价值观:公平原则
【基本案情】
金某为宴请朋友在某农庄预订了晚餐。当天下午金某在别处饮酒后提前到农庄安排晚餐,结束后想通过钓鱼打发时间,便向农庄经营者曾某要了钓具,独自去鱼塘钓鱼。鱼塘中设有警示牌,注明“水深两米,钓鱼请注意”。晚餐前,金某邀请的朋友到农庄后联系不到金某,发现金某已溺水身亡。金某家属将农庄和经营者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2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以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该场所不至受到侵害为准。死者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钓鱼行为的危险性;涉案的鱼塘设有警示标牌,并非经营性的钓鱼场,农庄并未收取相应的费用,没有义务设专人值守保障鱼塘钓鱼人员的安全,另外死者金某并非在该农庄饮酒,农庄也不具有先行行为的保障义务。故法院判决驳回金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以职权判决当事人无视警告标示,不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后果自负的案件。完全民事责任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让不构成侵权的他人承担责任。本案判决也彰显了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中坚决不和稀泥,旗帜鲜明地表明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坚决抵制“谁死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导向,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案例三:
村民小组出“新规”,外嫁姑娘勇维权
价值观:平等保护
【基本案情】
小姚是某村民小组成员,1998年她在其母亲为户主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内,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1.54亩土地,享有土地承包以及所在村民小组成员的各项权益。四年前,该村民小组31位村民形成群众“意见”:婚嫁出去的姑娘一旦超过5年便解除其在本组的所有权利。据此,之后该小组的土地收益分配款和承包田亩出租分配款均未向小姚发放。小姚多次与村民小组负责人联系沟通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被告某村民小组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群众意见为由,不对外嫁5年以上的姑娘发放收益分配款,剥夺了原告的经济权利,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判决村民小组支付原告土地收益分配款。
【典型意义】
无论是“出嫁女”还是“极个别”,《宪法》都赋予了他们平等的权利。应当看到,基层自治组织的“自治”,首先必须是法律框架内的“自治”,一切与宪法相抵触的“自治内容”均是无效的。
本案的意义在于践行了平等保护、公正司法的理念,有效保护了少数个体合法利益,彰显了宪法的权威。广大基层社会自治组织应当以此案为警醒,今后在处理组内相关事务时,切不可与宪法、法律精神相违背,肆意以“大多数人”同意为由,剥夺他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朋友圈里“撒野”,侮辱他人担责
价值观:文明交往
【基本案情】
梅某和肖某各自经营了一家瑜伽馆。某天,因为对梅某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不满,肖某利用朋友圈、组建微信群等方式发布了大量辱骂和嘲讽梅某的文字、照片和聊天截图,还将梅某丈夫的信息和女儿的照片发到群中,和群友一起对梅某进行辱骂和嘲讽。梅某得知后,认为肖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给自己的身心和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肖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相关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自己各项损失3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肖某为泄私愤,在个人朋友圈中对梅某进行侮辱,并通过组建微信群等方式,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和不特定的人群中对梅某进行侮辱和诽谤,言语恶劣,手段违法,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影响了梅某的社会评价程度,已经构成对梅某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网络暴力不容小觑。近期屡见报端的“社会性死亡”事件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微博、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的兴起让造谣诽谤变得轻而易举,也让侵权行为裂变式传播,更易加重危害结果。微博、朋友圈作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本案判决为网络社交空间树立了实实在在的行为准则,警示人们在新兴社交媒体环境下,不可肆意逾越法律底线侵犯他人名誉权。
案例五:
为逃责法庭上虚假陈述,“胆肥”失信人终被处罚
价值观:诚信守法
【基本案情】
老张和小张是堂叔侄关系。老张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陆续借给小张五万多元,可小张丝毫没有还钱的意思。老张将小张起诉至法院,并向法庭提交了支付宝和微信上借款转账记录。然而,小张却抗辩称收款方不是自己,因为支付宝和微信绑定的电话号码都不在他名下,老张提供的证据与他无关。庭后,法院启动调查程序发现,小张提供的支付宝和微信账号所绑定的电话号码虽不在他名下,但是账号绑定的身份证号码都是小张本人。
进一步调查发现,小张确实收到了老张的转账,只不过为了给法庭制造一个虚假的事实,小张多次变更支付宝账号绑定的电话号码,甚至在开庭的前一天,小张还注销了原来的支付宝账号,将新注册的账号提交法庭,试图逃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小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害司法行为,浪费司法资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决定对其罚款30000元。收到罚款决定书的小张很快认识到错误,并迅速与老张达成和解,履行了还款义务。
【典型意义】
诚信乃立身之本,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是每一个公民都应遵守的义务。
本案中小张试图靠说谎来逃避法律责任,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害了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必须受到应有的惩处。
案例六:
一片好心搭载同事,发生车祸被诉赔偿
价值观:友善互助
【基本案情】
李某与魏某系工友关系。2018年11月6日,李某免费搭乘魏某驾驶的车辆从南京回句容。车辆行驶至句容某路段时发生追尾碰撞,致使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句容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为魏某负全部责任。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魏某赔偿损失11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魏某免费让工友李某搭车是一种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为社会所鼓励。但驾驶员在好意搭载中仍应遵守道路交通的相关行为规范,确保安全驾驶。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魏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承担全部责任,故魏某并不能因其行为动机的善意而免除其因驾驶行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基于公序良俗和鼓励助人为乐的价值观,可以适当减轻魏某的法律责任。根据过错程度,酌定魏某在应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中减轻其2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好意只是起点,安全才是终点。本案中魏某出于好意无偿搭载工友,体现了友善助人好意施惠,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为社会所鼓励提倡。但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是无偿好意行为,驾驶人对于搭乘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仍然负有注意义务。
法院在魏某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基础上减轻了其20%的赔偿责任,体现了对责任的依法追究,对善意的鼓励弘扬,向社会公众明确传递了法律保护善行的信号。
案例七:
公共楼道装探头,个人隐私被侵犯
价值观:社会公德
【基本案情】
孙某和李某为同一小区的邻居。孙某出于安全考虑,在自己家门口安装了摄像头。但这枚让孙某安心的摄像头却让李某不舒心了。原来,孙某的摄像头就紧挨着李某家入户门,这样一来,李某的隐私就完全暴露在摄像头的实时监控下了。更闹心的是,孙某家厨房内的排油烟机排烟管并未接入公用排烟管道,而是接入了采光井,影响到了李某家客厅的采光和通风。深受困扰的李某将孙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孙某将排烟管接入公共烟道,停止将油烟向采光通风井排放,并拆除公共过道上的摄像头。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正当权益。在被告摄像头长时间有目的地注视状态下,原告丧失了对自身信息的选择暴露权和控制权,私人信息和秘密有可能被非法公开从而影响到生活安宁和个人尊严。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孙某拆除自家进户门所在墙面、靠近李某入户门一端上方的摄像头;将自家厨房内抽油烟机管道接入公共烟道。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与邻为善”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先人多把“与人为善,以邻为伴”写入家风、家训,留下如“远亲不如近邻”“三尺巷”等脍炙人口的佳话。但邻里和睦相处离不开对社会公德的共同遵守。法院通过判决旗帜鲜明地反对只图一己之利、不顾冒犯他人的失德行为,为邻里之间互相尊重、和睦友好树立了导向。
案例八:
出轨时浓情蜜意赠豪礼,分手后对簿公堂想要回
价值观:公序良俗
【基本案情】
秦某(男)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瞒着妻子又与李某(女)谈起了“恋爱”。李某深陷其中,虽然后来知道了秦某已经结婚的实情,但还是难以割舍,继续与他保持不伦关系。在双方“交往”期间,秦某为讨李某欢心,多次向其转账、为其购买价格昂贵的手表、包等物品。双方分手后,秦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相关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给付财物的目的在于维持、加强双方的不法婚外情关系,违反了家庭伦理道德,违背了公序良俗,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一般情形下,当事人依法应当返还。但本案中,原告之所以给付被告财物,明显出于与被告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目的,此给付原因有违公认的伦理道德和价值取向,具有非法性,故无权要求对所赠财物予以返还。但是,如果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被告赠与财物,损害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可由其配偶主张返还。
【典型意义】
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但绝不容许以维权之名行违背公序良俗之实。秦某为维系婚外情关系所赠送的财物,如果责令对方返还,就意味着秦某对于自己的行为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处理结果显然不能彰显公平,也有悖于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念。
本案提醒大家,背着家人“玩火”,最后真的会一无所有;企图爱慕虚荣、贪图财物,最后还可能会被原配追回。若真爱就坦坦荡荡,合法合理,切莫心存侥幸,一旦交恶,不但情感受创,而且面临索债风险,得不偿失。
案例九:
知假买假索赔偿,以恶制恶不提倡
价值观:诚实守信
【基本案情】
经过踩点摸排,解某发现某诊所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情况下,私自按《本草纲目》配方制售保健食品。解某心中窃喜,先后三次到这家诊所购买了18瓶该保健食品,共花费2700元。买好后,解某转身诉至法院,要求该诊所返还2700元购物款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另据了解,2016年至2017年期间,解某在本省其他地市存在多起涉及药房药店的买卖合同、产品销售责任纠纷。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退一赔十”规则的适用前提是购买人为消费者。解某在本省有多起知假买假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其买假之意在于牟利。本案中解某先后三次到某诊所购买保健食品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获取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消费者。
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驳回解某“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解某上诉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法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却不鼓励知假买假行为。应当看到,此类“职业打假人”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规定为自身牟利,更有甚者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个别买假人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继续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这些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法律绝不支持这种有违初心、以恶制恶的治理模式。
案例十:
八旬老太要住养老院, 四个子女费用共平摊
价值观:敬老尊老
【基本案情】
年过80岁的吴老太没有经济收入,生活已不能自理。虽然有四个子女,但吴老太与他们都有矛盾,不愿与他们共同生活。吴老太起诉到法院,要求四名子女共同承担自己住养老院费用(月均1000余元)、医疗费和百年后的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已逾80岁,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坚持要求入住养老院,不愿随儿女生活,其要求入住的养老院每月花费1000余元,仅为当地普通标准,诉讼请求尚属合理。四被告虽各有一定的生活困难,但共同分担原告入住养老院有限的花费并不足以影响四被告的正常生活。遂判决四被告各承担吴某各项费用的四分之一。
【典型意义】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子女在选择赡养方式的时候,应充分考虑老人的实际情况、切实需求和真实意愿。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为人子女者,应尽可能地给予老人更好的物质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使他们能够安度晚年,切莫让“子欲养而亲不待”成为终生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