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公司系一家生产开关电源的公司,2018年10月起,被告乙公司陆续向甲公司采购高频开关电源,共计价款148000元。甲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但乙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货款,仍结欠甲公司货款108000元。甲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宝堰法庭。
本公司所供应的设备是根据被告要求及提供的送货地址送达的,且设备上标注了本公司生产企业标识,应仍存放于乙公司车间内,可以进行现场确认。
送货单上载明的收货公司名称与本公司不一致,收货人员均不是本公司员工,也没有收到甲公司所送的设备,故对于其要求本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请不予认可。
因原告公司无法提供相关合同原件及证明收货人员身份的证据,双方争执不下,在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原、被告赶往现场进行查看。法官发现,被告公司办公地点与其租赁的厂房位于街对面,送货单上地址为厂房地址,遂被告认为送货地址与其公司办公地址不符,拒绝付款。法官欲进入厂房查看,但被告公司拒不配合。后承办法官向宝堰镇政府求助,在当地政府和派出所协助下,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来到现场,法官得以进入厂房。
经现场查看确认,被告公司承认诉争设备系其购买并安装在其租赁的厂房内,承办法官对设备进行了查封,并当场批评教育、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公司最终对于货款金额及给付期限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至此,该起买卖合同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近年来,丹徒法院宝堰法庭大力开展“和谐共建”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贴近基层,贴近百姓的优势,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定期参加地方党委政府的矛盾纠纷排查联席会议。以网格化管理为依托,建立从镇到村民小组的三级诉调对接工作网格和审务工作站,体现了其作为基层化解矛盾的前沿阵地效果,为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新路径,共同推进“无讼村居(社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