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条例实施以来第一起有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冻结的执行异议案件。
扬州是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申请人江苏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集团公司财产保全案件中,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账户资金92.8万元。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集团公司随即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请求解除该农民工专用工资账户的冻结。
经审查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为城市繁荣和社会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国家的建设离不开农民工兄弟的辛勤付出,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让大家的汗水和辛苦付出及时收获回报,是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安全感的物质基础。工资是农民工及其家庭生活的最主要来源,是农民工的养命钱,是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安全感的物质基础。国务院专门以第724号令的形式,要求推动形成全社会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的社会氛围。
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集团公司被本院冻结的账户,确实为相关建筑主管机关登记公示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扬州中院遂裁定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