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江苏长安网 > 投稿 > 市政法单位 > 无锡
无锡新吴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2024-12-20 14:45:00

  无锡市新吴区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坚持内部深度挖潜、外部联动借力,坚持以依法能动履职推动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的常态化运行,从解决执行难的深层次原因着手,积极争取社会各方参与,不断凝聚打击拒执犯罪的强大合力,形成打击拒执犯罪高压态势,努力创新社会各方共建共治的打击拒执新路径。现发布典型案例三则,具体如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某民营企业与某加工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加工场与刘某某应当支付货款200余万元。因该加工场、刘某某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新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吴区法院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经法院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仍未履行。经查,执行中刘某某因拆迁补偿取得位于浙江省温州的一套房产。为逃避执行义务,刘某某在取得房产十余日内就将上述房产转让给案外人,致使上述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新吴法院将刘某某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拒执行为,经检察机关公诉,新吴法院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执行人刘某某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明知道有案件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利用和解履行的期间,其与当地街道拆迁办达成拆迁安置协议,且将安置到位的房屋立即转让出售,该行为性质恶劣,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履行,系典型的拒执行为。法院执行过程中,不局限于通过网络系统查控当前财产的情况,更是深挖财产线索,最终以追究拒执犯罪为突破口,在维护了司法权威的同时,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基本案情】 

  张某与张某超合同纠纷一案,张某超应当支付张某货款人民币27万元。判决生效后,新吴法院利用查控系统发现张某超名下有一辆宝马车,遂责令其交到法院,但张某超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交车。新吴法院遂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4821日,张某超在河南省长垣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全额支付合同款项。新吴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超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其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车辆被人民法院查封,经人民法院书面通知限期交付车辆仍拒不移交车辆给人民法院,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应认定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被执行人收到法院交车通知书后,谎称车辆被盗,自以为可以逃避执行,殊不知其行车过程中早已被高清摄像头抓拍。法院通过与公安机关联动,成功将妄图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绳之以法。 

  案例三 

  【基本案情】 

  柳某某、刘某某与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陆某应归还借款本金55万元。进入执行后,新吴法院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但陆某始终未履行。法院也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直到今年,新吴法院再次对终本案件进行清查的时候,发现陆某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遂顺藤摸瓜找到了陆某的工作单位。经核查,才发现陆某在5年间,为逃避执行义务,故意使用与其同名人员的银行卡领取工资,致使上述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陆某在苏州市相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最终被判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猎人的眼睛。新吴法院在启动财产线索查控程序后,未发现陆某名下无银行流水,却发现有单位为其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最终查明该银行账户系与陆某同名同姓的案外人开设,陆某明知自己系被执行人借用他人的银行卡领取工资,其行为系典型的拒执行为,最终逃不开法律的制裁。 

    

江苏长安网 © 2012 版权所有

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苏ICP备13051230号

Copyright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