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江苏长安网 > 投稿 > 市政法单位 > 无锡
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撞了”,赔偿责任谁来担?
2024-12-13 09:17:00

一天凌晨,17岁的小张带着20岁的小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逆行,两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在驾驶过程中与一辆超速行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小张、小李受伤。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张负事故主要责任,汽车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在与汽车驾驶员的纠纷处理完毕后,小李的父母老李夫妻将小张、小张的父母老张夫妻告上法庭,要求小张及其父母三人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无锡市锡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事发时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老张夫妻作为小张的父母,未举证证明尽到监护职责,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老张夫妻向老李夫妻赔偿四万余元,小张名下有财产的,先行在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款,不足部分由老张夫妻赔偿。

法官提醒

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当未成年人对他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侵害时,年龄并不能成为免责的挡箭牌,父母将承担相应责任。

例如本案,虽然小张参加诉讼时已经成年,但他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尚未成年,因此他的父母仍要作为被告一起参加诉讼,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提醒广大家长朋友的是,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虽然具备了一定的社会交往和认知能力,但是行为处事尚不成熟,缺乏识别风险和安全注意能力,父母仍要自觉履行监护职责,引导孩子遵纪守法。

江苏长安网 © 2012 版权所有

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苏ICP备13051230号

Copyright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