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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车祸致残,妻子腹中胎儿的权益如何保护?
2024-11-26 09:50:00

01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小杨驾驶小型轿车与大彭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大彭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杨驾驶的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时,大彭妻子已怀孕32周,一个月后,儿子阳阳出生(均为化名)。 

  2024年4月,治疗结束的大彭将小杨及其车辆投保的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司法鉴定,大彭构成十级伤残。为此,大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儿子阳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0余万元。

  审理中,双方对阳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发生争议。A保险公司认为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起事故发生时阳阳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被扶养人,故不认可阳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02 案件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阳阳尚处于胎儿状态,大彭作为阳阳的法定扶养义务人,因交通事故伤残导致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其主张阳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大彭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75462.66元;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34391元。 

03 法官评析

  虽然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应该给予胎儿利益特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受孕的胎儿,其合法权利亦应给予特殊保护,如出生后,其法定监护人代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大彭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子女还未出生,但是提起诉讼是在胎儿出生后,原告大彭作为婴儿的法定监护人行使法定权利,有权代婴儿提起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案涉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抚养人大彭十级伤残,这势必会对其扶养子女的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故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理由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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