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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罪与治理并重!江阴法院依法履职守护鹅真荡“生态绿”!
2024-11-22 15:00:00

    近年来,江阴法院充分发挥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环资案件集中管辖、专业化审判的优势,坚持依法履职,重点审理好跨省、市非法处置固废案件,积极参与固废非法处置倾倒专项整治行动,为建设“美丽江苏”贡献司法力量。

 

  

位于锡山区鹅湖镇的鹅真荡是望虞河锡山段主要组成部分,已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兼有航运、防洪及“引江济太”等功能,属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主导生态功能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然而,2023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陆某东、胡某、韩某军为非法牟利,事先预谋后商定各自寻找工程渣土,组织、联系运输船、挖机工程船,将来源于苏州、上海的工程渣土运输至事先选定的无锡市锡山区鹅真荡水域进行统一倾倒。被告人程某洋现场负责对接船只、指挥倾倒;被告人韩某(系韩某军儿子)提供装载渣土等帮助。五被告人非法倾倒工程渣土(经鉴定属于含汞、铅等重金属的有害物质)共计9万余吨,违法所得130万余元。此外,被告人胡某还在苏州太湖水域倾倒工程渣土2200余吨。 

    为了推进鹅真荡涉案水域生态环境损害治理和修复,江阴法院与锡山检察院经多次会商后,与生态环境部门、属地政府加强沟通协调,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在案件审理的同时加快推进涉案固废清理处置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经多轮磋商,确定产废单位按比例负责相应的清挖处置工作。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其中渔业资源损失已委托中科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开展评估;涉及水污染损失,在清运完成后经采样检测确定。
 

  

江阴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具体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以及涉案倾倒有害物质的数量、持续时间、危害程度、处置情况等法定、酌定情节,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陆某东、韩某军、程某洋、韩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其中对作用相对较小的韩某适用缓刑,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从事与固体废物处置相关经营活动。
 

    固体废物的倾倒严重破坏了水体质量,有害物质渗入水中,影响了水体的酸碱度、含氧量等关键指标,导致大量水生生物死亡,破坏了原本稳定的食物链和生态循环。而且,污染还可能通过地下水系扩散,威胁周边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倾倒固废犯罪行为,江阴法院坚决依据法律予以严厉的刑事制裁。
下一步,江阴法院将继续高度重视生态治理与修复工作,加强与检察、公安、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鹅真荡涉案水域生态环境修复后续工作,不断完善涉及固废产生、运输、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监管机制,筑牢辖区生态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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