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在第五个无锡“企业家日”到来之际,无锡市新吴法院将陆续推出与股东义务履行、企业家权益保护相关的典型案例及经验做法。本期为大家带来一起公司还没进入破产程序,认缴股份的股东需要加速履行出资义务的案例。
基本案情
A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于2021年7月2日,主要从事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业务,股东是老张和小张,二人是一对父女。
设立时,为了体现公司资金实力,张氏父女二人合计认缴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老张认缴出资190万元,小张认缴出资10万元,认缴时间均为2035年12月31日前。
因后续经营不善,债权人小李与A公司发生劳务合同纠纷。在法院主持下,小李与A公司达成调解方案,新吴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A公司向小李支付劳务费十余万元并分期支付。
调解书生效后,A公司还是没有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小李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后,发现A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被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小李不甘心,经过查询A公司工商信息发现,张氏父女的出资是认缴的,没有实际出资到位,于是他起诉张氏父女二人,要求二人在出资范围内对A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小张接到诉状后表示,“公司现在不经营了,也没能力经营,公司欠的钱我认,但是我的出资期限不是还没到吗?我爸爸的出资情况我不了解,我不能代表他表态,而且他老人家年龄大了,也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但是我愿意就我自己的出资部分偿还,也希望能分期”。
法院裁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以下需要明确的焦点:
1.公司还没破产,认缴股份的股东出资就可以加速到期吗?
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虽然享有期限利益,但在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定条件下,可以适用加速到期规则。经审理,A公司已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执行程序,应认定符合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小李作为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根据债权人代位权规则,向张氏父女主张提前缴纳出资,该要求未明显背离张氏父女设立A公司时的合理预期。
2.一个案件可以部分调解,部分判决吗?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小张愿意主动履行出资义务,并且与小李达成调解方案,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也给作为股东的小张筹款的时间。
对未达成调解的部分,因老张在审理过程中无故缺席,新吴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老张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小李在前案调解书中确认的尚未向小李清偿的相应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公司破产或解散时,股东出资可以适用加速到期规则,法理依据在于在此情形下公司的主体资格将消灭,不能再作为权利主体向股东主张履行出资义务,如不适用加速到期规则,将事实上导致股东逃避出资。但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大量公司符合破产或解散条件且缺乏继续经营能力,但却未进入破产或解散程序,如果此时的加速到期规则不适用,则导致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适用加速到期规定,可以兼顾资本认缴制的效益和平衡保护民商事主体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