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惠山:集中执行+旁听庭审,奏响打击拒执“协奏曲”!
为切实加大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的打击力度,10月24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开展了“天擎2024”晨间集中执行行动,并组织被执行人旁听了一起拒执罪案件的庭审,对被执行人形成了强大的震慑效果,当天共执结案件10件,和解8件,执行到位金额122余万元。
10月24日清晨,惠山法院再次吹响了晨间集中执行的“冲锋号”,36名执行干警整装待发,按照既定计划,兵分多路赶赴执行现场。
释法明理 达成和解
在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颜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颜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集中执行当天,执行干警依法将其拘传至法院,从法、理、情三方面耐心向其阐释拒不配合执行的法律后果。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被执行人颜某主动向法院申报其银行账户中还有5000余元,并与申请执行人马某当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剩余款项分期履行。
具结悔过 当场履行
在执行周某、吴某与江苏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执行干警于集中执行当天辗转多地后,最终找到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并依法将其拘传至法院。经过四个小时的释法明理,杨某表示愿意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工资款,并当场支付了4万余元,本案顺利执结。同时,杨某向法院出具了《悔过书》,表示自己已深刻认识到了不配合法院执行的错误,今后将以此为鉴,加强自我约束,不推卸责任、不敷衍了事。
下午1点30分,惠山法院组织20余名被执行人现场旁听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沉浸式接受法治教育。
A机械制造公司与包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包某向A机械制造公司支付价款270余万及相应利息。因包某未按期支付,A机械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责令包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日作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包某如实申报财产。2023年1月至10月,被告人包某作为被执行人,在明知已判决的情况下,拒接执行局工作人员电话、不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将转让店铺所得人民币16万元用于开设采耳店,且在离婚时归并夫妻共同财产为前妻所有,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庭审中,法庭对被告人包某是否明知应履行判决确认的债务、为逃避履行债务所实施的行为、财产去向及后续有无偿债能力等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并对被告人包某当庭进行了法庭教育。本案将择期进行公开宣判。
庭审结束后,执行干警趁热打铁劝诫在场的被执行人要对法律心存敬畏,切勿心存侥幸、规避执行,并积极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法官,原来不配合执行甚至还会犯罪,我愿意还钱,我今天就能还钱!” 旁听庭审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被执行人李某表示自己愿意支付拖欠申请执行人陆某的借款,并当场向陆某支付了15000元,本案顺利执结。
法官提醒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个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执行,任何企图规避、躲避、妨碍执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普法小贴士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针对上述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进一步细致的规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