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在第五个无锡“企业家日”到来之际,无锡市新吴法院将陆续推出与股东义务履行、企业家权益保护相关的典型案例及经验做法。本期就为大家带来一起公司破产后,股东仍要履行出资义务的案例。
基本案情
一家好好的公司,怎么说没就没了,成了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破”公司?也许开始的开始,只是因为一笔到了期的债权......
A公司欠付B公司一笔货款没付,金额并不大。开始时, A公司股东小美和小帅并不把它当回事,只是一遍遍敷衍债主大人B公司。
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B公司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支付本金、违约金、律师费......
由于“躺”的太久,这笔债权已经变成了一笔不小的数字,此时的小美和小帅终于慌了,最终,A公司经营不善,多家债主找上门来。店铺租金都付不起的小美小帅只能店门一关,逃之夭夭。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A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看着实际执行到位寥寥无几的金额,B公司提出了A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经审查,法院受理了B公司对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等管理人找到小美和小帅,要求认缴出资的二人补足出资时,二人简直如坐针毡、如芒在背、如鲠在喉:
小美:“公司都破产了,你还要我怎样?”
小帅:“公司是法人,我股东是自然人,财产独立,牵扯不到我身上,你真当我不懂啊?”
法院裁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以下需要明确的焦点:
1.公司进入破产,股东就可以什么责任都不担了吗?
当然不是。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有权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认缴出资的股东要承担逾期出资的利息吗?
对于逾期利息,如章程所约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而其是否需要履行相应出资,需以本案判决生效为前提。本案中,对于A公司主张的逾期出资利息损失,法院应不予支持。
3.认缴出资的发起人股东要对对方的未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依据A公司章程,小美、小帅认缴出资的期限均为2030年,所以小美、小帅在A公司设立时均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不存在该条所规定的“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之情形;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小美、小帅的出资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加速到期,此时也不属于“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之适用情形。因此,管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要求小美、小帅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小美、小帅应缴纳其各自未缴出资,驳回了要求小美、小帅支付利息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背景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其认缴的出资不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也即认缴期限尚未届至的股东也应进行实缴。如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缴出资情况,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管理人有权要求股东向其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款。
所以,想着借“公司破产”以逃脱债务、金蝉脱壳,指望另立公司、东山再起的“小美小帅们”,赶快醒醒,把公司之前的债务清偿了先,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