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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吴:以案释法丨车损估值1850元,为何要赔4400元
2024-10-25 13:26:00

  在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权案件中,某保险公司代事故责任人小孙赔付了4400元,扣除2000元交强险后,保险公司起诉小孙支付赔偿款2400元,但小孙认为自己收到车辆定损报告显示预估损失仅为1850元,没有超出交强险部分,不应再支付。经审理,法院对保险公司要求小孙支付2400元赔偿款的诉请予以支持。这是怎么一回事呢?一起来看今天的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某日,小孙驾驶一辆小汽车,在太湖大道与小钱驾驶的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认定,小孙负事故全部责任,小钱无责任。 

  某日,小孙驾驶一辆小汽车,在太湖大道与小钱驾驶的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认定,小孙负事故全部责任,小钱无责任。 

  不久后,某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孙再支付赔偿款2400元。收到起诉材料后,小孙情绪异常激动:“明明我的好车主app已经给我发送定损报告显示预估金额1850元,为何实际定损为4400元,我只认可损失为1850元。” 

  保险公司认为,因小孙的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平安好车主APP不够完善,在车主仅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无法录入超过2000元的金额,故修理厂在小孙的平安好车主APP上录入预估的部分修理项目金额1850元。 

  案件裁判 

  本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本案中,首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小孙负事故全部责任,对此应承担小钱车辆的全部损失;小孙主张以好车主APP上显示的预估损失金额1850元为定损金额,某保险公司则提供了小钱车辆的维修发票、支付凭证等,证明车牌号为该车辆的损失金额为4400元,小孙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推翻,且明确表示不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故本院对该车辆的损失为1850元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其次,某保险公司与小钱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某保险公司在赔付了小钱相应理赔款后,依法取得了对该款追偿的权利,其要求小孙支付赔付款24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综上,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法官提示,车辆定损是认定车辆损失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首先,应及时通知第三者至定损现场进行定损,尤其是在第三方仅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尽可能通过线上与线下方式进行提醒;其次,更新完善软件app功能,及时进行系统和技术更新,解决系统Bug,对于仅投保交交强险的定损,不仅要在书面定损报告中,更应在软件app发送的电子定损报告中作出专门提醒,以避免对损失金额产生误解。 

  对于第三者而言,应配合保险公司定损工作,积极维护自身权利。在收到保险公司的定损通知,第三人应自行或委托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至定损现场,对定损项目、维修金额如有异议及时提出,协商处理。法院在审理类案时,对于车辆损失的认定,不仅要审核定损报告内容,更需要相应支付凭证、维修发票予以证明,一旦产生争议,在双方均不申请对车辆损失鉴定的情况下,仍应按照实际产生及支付的维修费用作为损失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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