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陆某分别系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二人共同经营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期间,因公司未获得相关土建资质,朱某提议伪造其他有资质的公司印章用于承接工程,后由陆某于2020年11月、2021年6月在淘宝网上定制伪造“B建设有限公司”“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各1枚。2021年7月15日,朱某、陆某以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曹某签订土建工程合同文件,并在合同文件上加盖伪造的“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后导致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入诉讼纠纷。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陆某处扣押伪造的“B建设有限公司”“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各1枚。朱某、陆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件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陆某共同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公司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陆某的归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陆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伪造的“B建设有限公司”“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各1枚,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
本案中,朱某和陆某为了牟取一己私利伪造其他公司印章,并使用伪造的印章以“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致使“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故陷入诉讼纠纷,其行为对“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商誉和正常经营活动均造成了较大不良影响,严重扰乱正常商事活动秩序,依法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人无诚不立,业无信不兴。公章作为单位文件、个人证明、办理业务、合同等重要凭证出现,具有严谨性和唯一性,不得私刻或随意冒用。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应秉持诚信原则,坚决抵制假章假证,切莫以身试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另外,大家在生活中碰到公章证件也要多加注意,提高警惕性,多渠道核实,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