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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吴:以案释法丨鲜花店销售“平替”版ROSEONLY“玫瑰兔”公仔,法院:构成著作权侵权
2024-08-23 16:21:00

  案情简介 

  2013年,诺誓(北京)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誓公司)创建ROSEONLY品牌,陆续开发了鲜花玫瑰、永生玫瑰、玫瑰珠宝、玫瑰永生花公仔、玫瑰香氛等系列产品。20187月,该公司推出“玫瑰兔”永生花公仔,定价19999元。因产品造型独特可爱,市场认可度较高,深受消费者喜爱。 

  去年10月,诺誓公司在某线上平台发现一家鲜花店销售有一款花艺公仔,造型与自家公司的“玫瑰兔”永生花公仔外观十分相似,只是这家花店用的材料是泡沫塑料片,做工比较粗糙,售价为200元。 

  诺誓公司认为这家鲜花店的行为侵犯了自家“玫瑰兔”永生花公仔造型的著作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鲜花店停止著作权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法院裁判 

  无锡市新吴法院在知产巡回审判庭公开审理了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自己是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别家展示销售的花艺公仔造型独特,因为当时正值农历兔年,感觉应该会卖得好,所以就以每个50元的价格进了过来,但实际卖出去的数量很少。 

  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玫瑰兔”公仔立体造型属于美术作品,被告鲜花店销售与该立体造型近似的花艺公仔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诺誓公司赔偿相应损失。经过释法明理,被告鲜花店充分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双方沟通协调后,最终达成调解。

 

  法官说法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中的“玫瑰兔”永生花公仔立体造型在线条设计、造型和外观上均具有独创性,并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美术作品。被告鲜花店销售的“玫瑰兔”花艺公仔与诺誓公司的“玫瑰兔”永生花公仔在造型和外观上高度近似,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诺誓公司著作权。 

  法官提示,富有创新、个性的设计是文化创意产品价值体现以及市场竞争力的核心,原创设计没有“平替”,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以“平替”形式搬运、复制,将他人著作权作品公开传播、低价销售,均涉嫌侵犯著作权。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尊重原创,诚信经营,避免侵权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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