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优化“程序审核+实体审核”。以程序审核为前提。规定动作必须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坚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布等必经程序。自选动作主动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风险的,进行风险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妇女权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性别平等评估等等。以实质审查为根本。对于程序完备资料齐全的送审材料,重点从制定主体合法性、文件形式合法性、制定内容合法性等方面严守合法性基本底线。
二是优化“书面审核+其他审核”。以书面审核为基础。根据起草部门提供的制定依据对照表,按照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逐条逐项进行审核。以其他审核为补充。根据实际需要,要求起草部门进行说明、开展调研、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方式进行审核,通过“拿进来+走出去”,不断优化健全各种审核方式,提升合法性审核质效。
三是优化“内部审核+外脑审核”。以内部审核为主力。健全“立法项目专人负责+处室会商机制”,项目负责人具体操作,处室共同研究;健全日常学习机制,抓牢集体学习的同时,抓住碎片化时间开展个人学习,结合具体工作就疑难复杂问题不定期开展业务讨论和学习,以践促学。以外脑审核为助力。整合外脑,充分运用顾问团专家库,建立“1+3”即“政府法制机构+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专家库+法律事务助理”的政府法律事务工作团队,扩充审查力量,在最大范围、最快时限内响应政府法律事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