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陆大娘有一个28岁的女儿李某,李某在一家餐饮店当服务员,因工资不够开销,李某经常以“投资理财”“购买保险”的名义问陆大娘要钱,陆大娘前后给了李某将近100万元,这些钱被李某用于个人消费,挥霍殆尽。
因陆大娘经常问起钱的去向,李某既不敢说实话,又被逼问的没办法,她便想到了做一张“假存单”的主意,她通过网络联系上了做假存单的人员,最终以4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张户名为陆大娘姓名“陆某”、面值为人民币250万元的银行存单。李某将假存单交给陆大娘保管,并称这是“你给的钱以及我自己赚的钱,一起存起来了”,同时交代陆大娘“不缺钱就尽量不要去用这张存单(里的钱)”。
2023年8月,陆大娘拿着存单到银行检查真伪,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该存单系伪造。银行工作人员马上报警。
案件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评析
本案中,李某伪造其母亲名下存单,明知母亲可能会使用虚假存单进行取款,仍然放任这种情况的发生,李某具有使用假银行存单的间接主观故意,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伪造金融票证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的,就构成犯罪。汇票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均属于金融票证。李某伪造存单从表面看是欺骗了自己的母亲,本质上却是破坏和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触碰了刑法,因此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遵守法律、诚信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既不可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也不可持该凭证进行取现、支付等金融活动,否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