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0日,一场突降大暴雨让王女士家附近的道路都处于水淹状态,直到7月22日道路才恢复正常通行。当晚6点多,王女士见雨后天气凉爽,便和丈夫一同来到家附近的一处免费公园散步。
进入公园后,王女士和丈夫选择在河边的健身步道上散步。大概在行走了十多分钟后,王女士发现对向步道上有人正牵着一条大狗往自己走来。因生性怕狗,王女士下意识地往步道一侧躲避,当时注意力都集中在前方的狗身上,她并未发现前方路面上有一滩淤泥,加之当天穿着拖鞋,王女士经过时一下滑倒在地,瞬间感觉左腿一阵剧痛。
王女士丈夫见状报了警,警察到场后询问了王女士的受伤经过并建议她到医院检查伤情。后王女士经诊断为左股骨远端骨折、左胫骨髁间棘骨折,花费医疗费1800元。
事后,王女士找到公园的管理方某物业公司,认为正是物业公司未及时清扫路面的淤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自己受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等损失。
“这是一家24小时免费开放的公园,无论什么时候人员都可以随便进出。王女士行走的步道宽约2.52米左右,道路宽敞,她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开道路上的淤泥。现在她摔伤是自己没有注意导致的,如果非要我们赔偿,未免对我们公司太苛刻了。”物业公司负责人这样认为。
协商不成,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鉴定,王女士的伤情不构成伤残,其中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王女士遂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37000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从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上分析,事发前几日事发地一直处于降雨状态,甚至还出现了极端暴雨天气,且事发当天依然存在降雨的情况,这势必会导致路面湿滑,增加滑倒的风险;事发时正处于晚上,光线较白天更弱,视线范围较短。王女士作为一名成年人,更应当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虽然事发时步道上存在一滩淤泥,但本身步道单侧宽度达1.2米左右,王女士在行走时如果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踩到淤泥,但王女士穿着拖鞋,在行走时注意力不集中,导致未能注意到前方路面的情况而滑倒受伤,其自身存在明显的疏忽大意,具有较大过错,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某物业公司作为公园的管理方,应当定期清扫、管护公园设施。事发时王女士所行走的路面上存在淤泥,说明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排除路面存在的风险隐患,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但考虑到案涉公园系对不特定人群24小时免费开放,基于该开放性、公益性特点,其安全保障义务较之封闭式、收费式公共场所应相应减轻。事发前物业公司已经安排保洁人员对公园内部进行清扫,而事发时又正值雨季,作为进入公园游玩的人员来说自身更应尽到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故不应对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责任过于苛责。
法院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事发地的实际状况以及双方的过错,酌定王女士自己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说法
近年来,为了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精神文化需求,不少“口袋公园”向市民免费开放,但是免费服务并不意味着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等法律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与之有密切关系的顾客或活动的参加者的人身或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某公园属于此类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这类公园对进入游览的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我国法律对于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采用的是过错责任,但是由于免费公园具有开放性、公益性等特点,其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应当按善良管理人标准止于一般预见。
一般预见范围的确定一般指社会公众所能预见的范围,比如说通常情况下行为人依据其年龄、一般知识、社会经验等能够预见到损害结果的发生,类似情况下一般人均会作出相应避免危险发生的行为。
本案中,事发的公园是24小时免费开放的公园,人员可以随时进出。如要求管理方提供24小时不间断清扫服务,显然超出了合理的限度。王女士摔伤主要是由于自身疏忽大意,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所致,所以不应对公园的管理方苛于更重的责任。
法官提醒,作为游客自身要增强风险意识,游园时注意身体调适,避免过度疲劳;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方要定期管护、维修设施,加强场地巡逻、安全巡逻,健全应急救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