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江苏长安网 > 投稿 > 市政法单位 > 无锡
员工为泄私愤发布不实信息,公司可以解雇吗?
2024-06-28 09:18:00

 

  案情简介:
  王某在某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因与公司同事产生工作矛盾,便在其个人新媒体账号发布了一段短视频,并配文“……我要举报的是公司副总经理张某……遇到意见不统一,就无故打压排挤等各种阴险手段,甚至买通社会黑恶势力打压恐吓逼迫离职!……”视频发布后,浏览量达到一万多,公司得知后报警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查,并未发现王某在视频中所述黑恶势力对其进行打压的情况。在公安机关对此事处理完毕后,公司以王某“发布不实信息,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案件裁判:
  王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需支付他经济赔偿金。经仲裁前置程序后,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制定下发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可作为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王某与同事产生工作矛盾后,在网络平台发布针对公司同事的不实信息,该条网络信息浏览量大,公安机关对此专门进行了调查,在公司内部也引发了员工的议论。王某发表相应的言论应当属实,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为劳动者,王某就工作过程中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可以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进行反映和解决,其发布的不实信息对其他员工的名誉及公司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也导致公司形象受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实体及程序均合法,故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职场中,同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但是矛盾发生时各方均应该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诉求,积极寻求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自媒体流量时代,信息传播速度迅速,不论是劳动者还是公司,在发布信息维护自身权利时都应当实事求是,不要触碰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若为泄一时之愤而歪曲事实,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江苏长安网 © 2012 版权所有

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苏ICP备13051230号

Copyright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