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购物时,在经营场所内受伤,经营场所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溪法庭就审理了一起男子在超市扶梯上摔倒骨折,要求超市担责的案件,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由超市承担30%赔偿责任,男子自行承担70%责任。
案情简介
某日,老刘下班后,打算到家附近的超市买点菜。刚到超市踏上扶梯,老刘就摔坐在地上。去医院检查后发现,老刘的左手骨折。事后,老刘找到超市:“那天下雨,扶梯上都是水,又湿又滑,人踏上去一个不注意就要被滑到的。”老刘认为超市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超市却表示,自己在扶梯口铺设了地毯,扶梯及旁边都有安全乘坐扶梯标识,老刘自己没有正确乘坐扶梯,还在扶梯上行走,他的摔倒都是他自己的原因,与超市无关。
双方就责任承担互不相让,老刘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2万余元。
法院裁判
法官认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对此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超市的自动扶梯,经过定期维护保养,不存在电梯本身的质量问题和明显的安全隐患,且张贴了相应安全乘梯提示,超市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老刘作为成年人,具备丰富的生活经验,其自身在公共场所应负有观察环境、谨慎行走的注意义务,在阴雨天气更应提高注意,从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老刘踏上扶梯后虽然将手放在扶手上,但是因往前行走并未一直紧握扶手。当日天气有雨,老刘从室外步行进入超市,其称系扶梯上湿滑导致其滑倒,超市方提出可能是老王自己的鞋湿底滑,老刘并未提供电梯湿滑的相关证据,且同时乘梯的其他乘客亦未出现湿滑情况,对老刘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老刘自身未注意乘梯安全,其自身过错较大,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超市作为案涉自动扶梯的管理者,对于阴雨天乘梯安全可进行更为充分的提示和采取更有效的防范措施,可以一定程度上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超市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因存在一定不足,应承担必要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老刘因伤造成的损失,由超市承担30%赔偿责任,老刘自行承担70%责任,由超市赔偿老刘3万余元。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保障的义务。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应不断完善服务设施,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潜在的风险隐患,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整洁、有序的购物环境及优质的服务。
同时,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度的,自己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在进入公共场所也应谨慎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