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和出租人一定会对租金进行约定,但如果遇到租赁合同载明租金金额与约定租金金额不一致时,应如何界定租金标准呢?
案情简介
小尤从老王那里租到一套房屋,双方约定租金按照每年29000元计算。双方还在中介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租期五年,每月租金2146元,押金5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另约定若小尤逾期未支付租金累计超过7天,或者欠缴的租金累计超500元,老王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小尤赔偿相应损失。
合同签订当天,小尤就通过朋友立某向老王转账19500元。老王一看,心想5000元押金加上半年租金14500元,正好是19500元,二话不说就收下了。
等到半年后,需要再次支付租金时,小尤提出,依据合同约定,每月租金是2146元,自己应按照这个金额进行支付,如此算来自己仅需要向老王支付半年租金12876元。
这下,老王不肯了。“我们说得好好的,租金是每年29000元,每个月就是2416元,合同上写错了,写成了每个月2146元,这肯定不对的。上次他付款都没问题,这次他要按照这个错的金额给我钱,明显是想赖账,我不同意。”
双方协商未果,老王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要求小尤立即迁出并腾空案涉房屋,还要求小尤自2024年1月1日起按2416元/月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院裁判
诉讼中,小尤称,双方本来是想定每月租金2100元的,经过协商,最后才确认租金为每月2146元,从没有约定过租金是2416元每个月,更没有约定年租金是29000元。自己支付第一笔19500元时,是朋友立某帮忙转账的。立某并不清楚双方的约定,也没看到过合同,而是参照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转账,事后也没有核对。等到下一次支付租金时,自己才意识到上次转错金额了,所以才会要求更正。
“当时合同是在我们公司签的,我记得他们约定的金额是每年29000元,算下来就是每个月2416元,合同上的‘贰仟壹佰肆拾陆元’应该是写错了。”审理中,当事中介人员这般陈述。
法院认为
首先,从小尤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来看,立某转账的19500元明显是由押金5000元和第一期半年租金14500元组成,可以与老王主张的29000元/年的租金相对应。小尤称租金数额是双方从2100元的基础上协商加至2146元,与2416元/月的租金数额相差较大,小尤未及时告知立某合同内容,任由其直接参照市场价向老王支付租金,事后也未及时与立某沟通对账,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和常情常理。
其次,从租金数额的合理性来看,案涉房屋租赁期限较长,租金支付方式为半年一付,老王与小尤在就租金数额进行磋商时约定数额为整数29000元,不仅方便双方结算,也更加符合长期租赁的交易习惯。
再次,从案涉合同约定月租金存在笔误的可能性来看,老王所主张的年租金为29000元,折合月租金约为2416元,与合同上载明的租金数额2146元数字组成相同,差异数字相邻,存在笔误的可能性。
结合中介公司陈述,法院认定《房屋租赁合同》中所载明的月租金存在笔误,双方当事人就案涉房屋租金达成的真实合意应为29000元/年,折合月租金为2416元。
法院向小尤进行了释明,小尤还是拒绝按照2416元/月继续履行合同,故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小尤将案涉房屋腾空返还老王并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
法官说法
诚实守信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案中,小尤为减少理应支付的租金,意图钻合同“笔误”的空子,明显有违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最终不仅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还须按照合意金额补足相应租金和占有使用费,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代价。
法官提示,签约需谨慎,钱少事不小。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留心谨慎,仔细核对合同文本,莫要在合同中留下漏洞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对于具备专门资质、掌握专业信息的中介机构,要负有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交易的稳定性,避免出现本案中类似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