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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吴:以案释法丨我的孩子出现在了房企的宣传片里……
2024-05-23 15:03:00

  如今,随手拍摄视频上传到网络平台已成为一件十分平常的事。但这背后,也可能存在视频内容不当侵犯他人权益的问题。近日,新吴法院旺庄法庭就审结了一起房产公司拍摄宣传视频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案件,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小王是某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日常工作需要,他会拍摄一些关于小区环境的宣传短片,并上传到公司的视频公众号。 

  20235月,小王照常在小区内进行拍摄,发现草坪上有几个孩子正在嬉戏玩闹。他灵感乍现,顺手将孩子们的玩闹场景拍摄进了短片,并将该视频在公司的公众号上发布,用于宣传小区环境,同时还将短片在售楼部的服务大厅内循环播放。 

  孩子们的父母看到片子后,对此意见很大,“没有经过我们同意,就拍到我家的孩子,还把片子到处放,这肯定不行。”家长们以该宣传视频带有明显的商业盈利和宣传属性,构成对被拍摄者肖像权的侵犯为由,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和维权费用。 

  法院裁判 

  审理中,房产公司辩称,案涉视频在制作之初确实是为了房屋的销售推广,但拍摄过程中因为孩子们在草地上玩耍,就恰好将其拍入视频中,并非刻意安排,在家长提出异议后,就立即将公众号上及售楼部大厅上的视频删除。 

  经审理,法官认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公司未经肖像权人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将其拍摄进用于小区宣传推广的视频短片中,而且经过辨别比对,视频中原告的外部形象特征清晰可见,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被告的拍摄使用行为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故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考虑到事发地是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同时该房产公司上传视频的目的仅是为了宣传推广,且在被侵权人提出异议后及时删除该视频。综上,根据侵权损害程度,法院判决该房产公司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并酌定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合理维权支出。 

  法官说法 

  本案中,视频呈现的影像含有被侵权人的清晰面部特征、体貌状态等外部身体形象,以社会一般人的任职标准,能够清楚确认图片中的肖像为被侵权人的形象,因此,视频中的孩童对视频中展现的肖像享有肖像权。被告房企未经同意进行拍摄并播放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孩童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民法典》颁布后,“以盈利为目的”不再是判定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同时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人不得通过随手拍摄、随意发布的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权。这提醒我们,切不可未经他人同意随意拍摄他人影像,这不仅扰乱了他人的正常生活,也会触发法律底线,引发维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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