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产生纠纷应当怎么解决?是友好协商、各让一步还是向法院起诉?近日,在无锡市新吴法院江溪法庭就有这样一起案件,被告因不满原告未支付装修尾款,就在原告家门口随意张贴大字报,对原告生活造成影响。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此举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赔偿原告损失7000元。
张贴“大字报”劝退了租客
2023年9月,老付带着租客去自己刚装修好的公寓看房子时,意外发现自己的公寓门上竟然被人贴了“大字报”……
看到这些,租客头脑发懵、心跳加速,不禁自问:这房子还能租吗?肯定不要租啊,谁没事找麻烦?他尴尬说道:“房东,这个……,我刚好有点事,再聊再聊……”说完就一溜烟地跑了。
老付一想自己也没欠谁钱,这是谁干的呢?稍一回想,老付就锁定了目标——肯定是装修包工头张某干的!老付立即联系张某,要张某解释。张某气急:“你欠我装修款4000元没结清,还赖账,休怪我出此下策!”老付矢口否认:“我哪里欠你钱,你无理取闹!”
装修未完工 款项付不清
原来,包工头张某挂靠在某装修公司名下。2022年11月,他以装修公司名义与老付签订了装修合同,装修款总包75000元,工期3个月。但因为种种原因,最后装修没能及时完工。
2023年4月19日,张某与老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4月21日完工,老付额外补偿装修款2000元;若延期完工,则每天扣款100元。然而,这一次,张某又没有按时完工。
经协商,同年9月1日,老付再次与装修公司代表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老付暂扣2000元,按73000元结算,且老付也不会再按原来承诺额外补偿2000元。
这一来一去就少了4000元,张某不乐意了,他找老付要钱,老付不给。一看沟通不成,张某就想到了贴“大字报”的主意……
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这“大字报”一贴,好些连老付的人都没见过的邻居,都听说老付是个“老赖”了。中介也知道这房子有纠纷,不敢带人去看房,导致老付的房子迟迟租不出去。
老付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他赔礼道歉并赔偿房屋租金损失18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名誉损失费50000元及往来无锡的车旅费6000元。
“是他自己不付钱,我还不能说吗?”到了法庭,张某仍然认为自己做法没有错。
是否是侵权 法院来判定
法院认为,于公民而言,名誉是对公民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或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张某与老付的纠纷系因装修款的争议引发,从装修款争议的过程来看,老付是与装修公司达成协议后暂扣2000元,又因张某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完工而扣除补偿款2000元,上述款项扣除有一定理由。况且,即便是二者有装修款争议,也应当通过合法方式主张权利。张某通过张贴大字报的形式,对老付进行人格侮辱,贬损了老付的社会评价,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老付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老付要求张某以书面形式张贴道歉信在单元楼大门口的方式进行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张某的行为确实造成了房屋不能顺利出租和老付的其他合理损失及精神困扰,本院酌定由张某赔偿各项损失7000元。老付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名誉损失50000元,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