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无锡多日,找工作屡次碰壁,彭某实在囊中羞涩,产生了“搞钱”的想法。他来到一家黄金首饰店,挑了一条最粗的足金项链,谎称想要试戴。店员取出后,彭某戴在脖子上佯装欣赏,偷偷向门口走去,店员察觉异样时,戴某夺门而出撒腿就跑,在临街坐上出租车逃走。店员追赶不及,立即报警。
民警通过监控排查,两小时后将彭某在典当行门口抓获归案。归案后,彭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抢夺的事实。经鉴定,涉案黄金项链重63.9克,为贵金属足金,金含量为999‰。项链已发还黄金首饰店。
锡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夺罪。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赃物也已追退,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彭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能“赚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了?以盗、抢、骗等不法手段获得财物的方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自己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不过,彭某所犯的“抢夺罪”,和我们经常听到的“抢劫罪”并不相同。抢劫罪是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财物抢走的行为。而抢夺罪,是乘人不备,公开夺取财物的行为。如果携带凶器抢夺,或者在抢夺中使用暴力或者致人伤亡,“抢夺”就可能转化成“抢劫”。刑法对这两种犯罪的量刑处罚规定不同,抢劫罪的量刑要更重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