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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人身险后患重疾,少份报告就拒赔?
2024-03-20 15:20:00

    案情简介 

  20223月,刘女士通过电子投保方式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保费为每年8000元,共需缴费30年,保金50万元,保险期为终身。保险合同约定:如刘女士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保险金,并豁免确诊之日之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轻症疾病包括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等,病灶需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202210月,刘女士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并进行甲状腺穿刺检查,医院出具细胞学检查报告,诊断刘女士患甲状腺恶性肿瘤。11月,刘女士前往另外两家三甲医院复诊,结论均一致。 

  确诊后,刘女士与保险公司联系,咨询理赔。工作人员答复,理赔需要组织病理学检查,一般需要住院手术后出具。而刘女士想采取创伤较小的治疗方法,于是来到上海某医院,在医生的建议下以射频消融术进行了治疗。(射频消融术主要依靠具有消融和切割功能的射频治疗仪,治疗机理主要为热效应。当射频电流流经人体组织时,因电磁场的快速变化使组织内带极性的水分子高速运动,产生热量,致使细胞内外水分蒸发、干燥、固缩脱落以致无菌性坏死,从而达到治疗的目的。) 

  治疗完成后,刘女士立刻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却以刘女士缺少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为由,未受理刘女士的申请。明明患的是保险合同上载明可以理赔的病症,也是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诊断,仅仅是因为治疗方式的不同就无法获得理赔吗?刘女士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关于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约定,“申请人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要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查报告。我们保留就疾病诊断咨询其他医疗专家的权利”,她在保险期间经两家医院均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所诊断的医院资质也都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应认为刘女士已经罹患保险合同所列明的疾病。 

  合同还约定,“组织病理学检查,指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法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刘女士提供的诊断材料系经穿刺病理学检查后出具,与合同中关于“组织病理学检查”的注释并不相悖。此外,保险合同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病理学检查结果,目的是证明罹患疾病属于合同规定的理赔范围,不能仅以是否提交病理学检查结果作为拒绝理赔的条件。 

  因此,法院没有采纳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向刘女士赔付保险金15万元,并豁免202211月以后余下的各期保险费。 

  法官说法 

  理赔不应损害患者对治疗方式的自主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刘女士病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且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不应该以理赔审核为由,加重被保险人的证明义务。医疗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保险条款也应与时俱进,在被保险人已确诊患癌的情况下,选择创伤更小、恢复更快的治疗方案属人之常情,重疾险的确诊方式不应脱离临床医疗实际,更不应损害被保险人合理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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