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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滨湖:“法院+村委会”联动执行化纠纷
2024-02-29 10:03:00  来源:滨湖政法
 

20205月杨某经人介绍在董某承包的工地上施工,项目完工后,杨某通过微信多次催要施工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经鉴定依法判决董某支付工程款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董某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杨某于20234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董某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扬州市某村的不动产,本院已查封,因该房屋性质为宅基地上不动产,无处置价值,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董某名下亦无实名认证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为尽快兑现杨某的裁判权益,承办人谢海飞仔细查阅关联案件,通过多方询问得知,董某近年来一直在外务工,因躲避催债故将其名下手机号码全部注销,但董某定期会回其户籍地探望亲友。

得知这一消息后,承办人谢海飞立即着手与董某户籍地村委取得联系,于20237月向属地村委发送《关于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的函以及相关告知书》,一是告知村委董某名下宅基地房屋已被查封,二是请村委协助督促董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今年9月董某回乡,村委负责同志向其送达文书并做思想工作,后董某根据通知书上载明的法院联系方式主动与承办法官联系,最终与杨某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承办法官根据董某请求向村委发送结案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系其法定职责。

“法院+村委会”联动执行模式在“乡土中国”具备其特定的优越性。乡村社区的差序格局决定了人际交往往依赖于熟人圈层,一旦某人出现信用危机,那么他在乡土这个熟人圈内就难以生存。本案承办法官准确把握了董某常常回乡看望亲友这一信息,请属地村委协助送达并督促村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得一起“即将终本”的案件顺利结案。

法院“执行难”最难的莫过于寻人找物。一方面,执行法官应当树立“能动执行”理念,抓住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在法律框架内寻找突破口,破解执行僵局,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主动融入党委政府主导的基层治理大格局,善用、巧用“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化府院协作,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在推动法治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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