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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吴区出台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公益服务机制文件
2024-02-27 13:40:00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醉驾意见》”)等有关规定,提升轻微刑事案件社会治理综合效果,近日,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民政卫健局、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出台《关于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工作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在办理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中,建立“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模式,规范社会公益服务等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情形。《意见》共包括4个方面20条内容。 

  建立精细化机制,确保服务规范适用 

  《意见》明确公益服务适用对象为根据《醉驾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处理的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及其他可能判处三年以下轻缓刑的刑事案件中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局、民政卫健局、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坚持依法自愿、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引导其参加社会公益服务。 

  设置多元化岗位,发挥教育转化作用 

  该院会同区民政局、残联等部门因案施策,综合考虑案件类型、岗位职能等因素,确定“文明劝导类”和“社区服务类”两大类服务项目,并设置交通辅助指挥、规范驾驶宣传、行人文明劝导、助老(残)志愿服务、公共卫生清扫等公益服务岗位,有针对性安排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充分发挥教育转化作用。 

  确定规范化程序,推动全程多点发力 

  《意见》规定了程序启动、活动开展、考察反馈、评价处理四个环节各部门主要责任和完成时限。要求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书面告知检察机关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7日内作出是否启动决定,并及时与犯罪嫌疑人签署自愿参与《承诺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次数。在活动开展中注重记录犯罪嫌疑人服务时间、次数及完成量,制发《工作联系函》《社会公益服务质效积分卡》。 

  实现常态化监督,提升公益服务质效 

  公益服务期间,检察机关邀请各协作单位对社会公益服务过程及质效进行监督考察,通过常态考察、动态督查、书面报告、结果反馈、定期会商等方式,对公益服务活动质效及阶段性问题进行排查、总结、通报、整改。犯罪嫌疑人要于社会公益服务结束后3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各协作单位3日内将综合评价意见反馈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将根据协作单位出具的意见,对公益服务质效进行综合评判,作为是否起诉或起诉后量刑建议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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