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无锡市新吴区某社区内,新吴法院法官就一起有关人身安全的侵权纠纷进行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健身人士老张在某健身房游泳时不慎摔伤,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当事人过错程度,酌定老张自身承担25%责任,某健身房承担75%责任。
案情简介
老张是某健身房会员,经常在该健身房健身。2023年4月的一天中午,老张在健身房二楼换好衣服,准备到位于负一层的泳池游泳。
老张才踏入消毒池,就脚一滑,结结实实摔了一摔,瞬间感到左腿剧痛,无法起身。老张马上大声呼叫,健身房工作人员急忙将老张送往医院救治。
经医院诊断,老张左腿胫骨、腓骨骨折,花费数万元医疗费。
老张觉得健身房有责任,就找到健身房要求赔偿医疗费。但健身房认为老张作为成年人,应该自己负谨慎义务,只肯负担一半医疗费。双方争议不下,老张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泳池的特殊性决定其周边环境较为湿滑、富含水汽,故应对泳池周边设置一定的防滑措施。
本案中,消毒池作为进入泳池的必经场所,进出泳池势必将水分残留在泳池周边环境中,健身房更应做好防滑措施。现消毒池内未铺设防滑设备,楼梯台阶也仅有一般的花纹防滑,未根据泳池的特殊情况增设防滑措施。此外,《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国家标准规定相邻梯段踏步高度差不应大0.01m,现步入消毒池的相邻两级台阶高度差为4厘米,不符合国标标准,亦增加了游泳人员上下楼梯摔跤的风险,故健身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健身房已在台阶、墙壁、消毒池内设置“小心台阶”、“小心地滑”等提醒,也在上下楼梯及消毒池旁边墙壁上安装了扶手,老张自身未充分注意泳池环境,亦未使用楼梯扶手等安全措施保障自身安全,自身未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酌定老张自身承担25%责任,健身房承担75%责任。
法官提示
安全保障义务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对这种安全保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权利人免于危险。健身房作为专业的健身机构,应为健身会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健身设施。
本案中,虽无证据表明老张的摔伤与台阶差不符合标准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健身设施是健身房应尽的义务,健身房自身未尽到该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健身房做了危险提示,但考虑到游泳场所的特殊性,健身房所做的安全防护措施尚不到位,应在合理限度内尽可能增设安全防护措施,如铺设防滑垫、台阶下设置坡面等,尽可能保障健身会员的人身安全。
作为健身会员,在参加各类健身活动时,也要根据健身活动的特殊属性,增强防范意识,提高注意义务,避免因健身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