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恶意欠薪, 让群众安“薪”更安心!
长期拖欠工人工资,为逃避支付藏匿外地。经人社部门多次责令支付,限期内仍拒不支付,殊不知已经触犯了《刑法》!
倪某某在实际经营无锡某服装有限公司期间,拖欠20余名劳动者劳动报酬150余万元。2022年7月底起,其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上述报酬。人社部门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通过电话、短信、登报等方式多次告知。期间,倪某某曾回公司看到张贴于公司门口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等通知公告,亦收到过相关通知短信,但仍继续在外躲藏逃匿,未在规定时间履行相应义务。2023年3月,倪某某在深圳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作为用人单位实际控制人,明知单位拖欠工人劳动报酬,仍以逃跑、藏匿手段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在明知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处理后仍然继续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到案后,倪某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检察官告诉您: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系《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构筑了司法保护屏障。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用工者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恶意欠薪不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还将面临民事纠纷、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劳动创造价值,有劳就该有得。检察官提醒广大用人单位或用工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守承诺,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切不可认为欠薪只承担民事责任而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同时,检察官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切实增强法律意识,注意签订好劳动合同,保存好相关证据,遭遇恶意欠薪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