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拖欠工人工资
为逃避支付藏匿外地
经人社部门多次责令支付
限期内仍拒不支付
殊不知已经触犯了《刑法》!
严惩恶意欠薪,让群众安“薪”更安心!
12月19日,惠山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对被告人倪某某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惠山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区各镇(街道)企业负责人代表、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代表、企业员工代表及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近百人现场旁听庭审,进一步扩大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积极营造“严惩欠薪,根治欠薪”浓厚氛围,持续有力推动根治欠薪冬季专项攻坚行动走深走实。
案情回放
倪某某在实际经营无锡某服装有限公司期间,拖欠20余名劳动者劳动报酬150余万元。2022年7月底起,其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上述报酬。人社部门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通过电话、短信、登报等方式多次告知。期间,倪某某曾回公司看到张贴于公司门口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等通知公告,亦收到过相关通知短信,但仍继续在外躲藏逃匿,未在规定时间履行相应义务。2023年3月,倪某某在深圳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作为用人单位实际控制人,明知单位拖欠工人劳动报酬,仍以逃跑、藏匿手段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在明知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处理后仍然继续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到案后,倪某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恶意欠薪,可能涉嫌犯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系《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构筑了司法保护屏障。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用工者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恶意欠薪不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还将面临民事纠纷、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劳动创造价值,有劳就该有得。检察官提醒广大用人单位或用工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守承诺,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切不可认为欠薪只承担民事责任而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同时,检察官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切实增强法律意识,注意签订好劳动合同,保存好相关证据,遭遇恶意欠薪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哪些?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哪些行为应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隐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帐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如何认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情形?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