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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劝你好好戴头盔?出了事故赔偿起来真差不少啊!
2023-12-12 16:46:00

  “戴头盔好热好闷”“戴着会压扁发型”“就骑几分钟,没多远”“赶时间,就不戴了吧”……这些理由是不是你经常能听到的?可是,骑电动车有没有规范戴头盔花费时间其实差不多,但出了交通事故真的差很多!请看两则小案例。

案例一 骑电动车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头盔导致损害扩大的,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马某驾驶小汽车,与老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老李受伤,两车损坏。后来,老李被送至医院,随后确认脑干损伤,进行了紧急开颅手术。经治疗,老李先后住院共400多天,达到一级伤残,损失200余万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中,马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马某的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老李不负事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老李不负事故责任,故认定老李的损失由马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马某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其认为老李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其在事故认定后并未提出复核申请,在一审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老李存在过错,故对马某的该项抗辩意见未予采纳。后来,马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马某主张老李没有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事故发生时头盔摔落才导致头部严重损伤。二审法院根据事发时视频资料审查发现,老李确实存在没有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形,事故发生时头盔轻易脱落,未起到保护作用。

  二审法院认为,《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老李在事故中因头部损伤构成一级残疾,而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头盔轻易脱落对头部损伤后果的扩大有一定影响。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二审法院最终酌定老李自身对损害后果承担10%的民事责任,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调整为45000元。

案例二 骑电动车违规未佩戴头盔或违规载人的,交警部门在定责时已考虑,则不再另行认定其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

  王某驾驶自行车经过某段道路时,遇小贾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且搭载着5岁小朋友,两车发生碰撞后,造成小贾、王某受伤和车辆损坏。

  交警部门经调查后,形成对事故成因的分析:王某驾驶自行车转弯前未伸手示意;小贾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载人、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双方行为均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小贾负事故同等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小贾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王某驾驶自行车转弯前未伸手示意,双方的上述过错共同导致了本案事故的发生。小贾因事故受伤,王某应按责承担赔偿责任。又因小贾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载人,对于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对于小贾因本案事故遭受的合理损失,一审法院认定由王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后来,小贾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小贾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成因分析及事故责任认定时,已考虑了小贾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载人等过错情形,故一审法院以“因小贾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载人”,认定小贾对于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过错并判决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最终二审法院按照50%比例确定王某的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根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我国摩托车保有量近1亿辆,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过3亿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的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80%以上。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可以避免或减轻事故中头部发生损害,为此,《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作了明确规定。

  案例一中老李虽佩戴了安全头盔,但未正确佩戴,导致安全头盔在事发时直接脱落,未能起到应有保护作用,导致其头部损害结果扩大。虽然其未正确佩戴头盔与事故发生本身不具有因果关系,但该违规情形直接导致了其损害后果的扩大,其对自身损害后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二审法院酌定由老李自担10%的民事责任。

  案例二中,小贾违规未佩戴头盔,交通事故中遭受头部损伤,应视为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但是,对于交警部门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时,已以电动自行车方违规未佩戴头盔存在过错并据此作出事故认定结论的,则不应另行判决其自行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也即,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同一过错不应在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中重复评价。

  交通事故都是电光花石间发生的,我们根本来不及反应,往往要等到事后躺在病床上才后悔没有为自己多加一层安全保障。法官温馨提示: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骑车盔不配,亲人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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