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安置房可以上市交易,相关的纠纷也随之产生。房东要求加价才过户、房东“一房二卖”“设立抵押”导致房屋不能过户……,这类的诉讼屡现不鲜。为加强契约精神,实现法治教育目的,9月25日下午,新吴法院江溪法庭法官娄丛英来到春潮四社区居委会,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17日,老王与老胡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老胡将自己所有的安置房以20万元价格卖给老王。双方还约定,老胡需在合同签订五年后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并将该房屋过户给老王。
合同签订后,老王付清了房款,老胡也于当日将房屋交付给了老王,老王实际占有该房屋至今。
等到房屋可以上市交易后,老王一直没有联系老胡办理过户手续。“当时我想拆迁安置单这些材料都是我这里,我自己又住在房子里,过不过户都没什么影响,所以一直没有把这件事情放在心上。”对于为何没有及时督促老胡履行过户义务,老王是这样解释的。
直到2019年,老王终于联系上了老胡,却发现老胡早就领取了房屋的产权证,并将房屋抵押给了债权人殷某。
“当时我真是没想到,他居然早就拿证,还把房子抵押了。”
说起过户的事,老王一脸懊悔。
这之后,老王向法院起诉老胡要求履行过户义务并支付违约金。诉讼中,老王撤诉,双方协商约定自行处理过户事宜。但这之后,因为老胡无法偿还对抵押权人殷某的债务,导致殷某不同意注销抵押登记。同时,又因为老胡还在外欠债,其他的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又查封了这套房屋。
“这套房屋确实是我卖给老王,钱我收到了,我也认可房子归老王所有。现在我需要时间去把房子上的抵押和查封解掉,才能把房子过户给老王。”
对于房屋的归属和后续处理,老胡态度明确,但却一直无法兑现。
无奈之下,老王只能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解除与老胡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老胡返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20万元,并赔偿房屋上涨差价损失76万元。
但在诉讼中,老胡却改口不认可收到过老王的房款,他提起反诉,认为老王至今未支付购房款却占有房屋多年,应自2004年4月起按每月1500元的租金标准支付到目前的租金。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与老胡签订的《私有房屋买卖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老胡在前案中均认可收到购房款,也表示愿意将案涉房屋过户给老王,但在本案中又称未收到购房款,老胡的陈述前后矛盾,又无法做出合理解释,老胡陈述的可信度低。
合同约定老胡收到全部购房款后交付房屋,老胡已于2004年向老王交付了案涉房屋,如老胡未收到购房款,在长达九年时间内,老胡从未向老王主张支付购房款、亦未要求老王支付租金等,显然不合常理,故老胡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老胡应将案涉房屋过户给老王,现因老胡对外欠款,案涉房屋已被外地法院查封,已无法过户,老王签订合同取得案涉房屋产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案涉合同解除是应老胡违约导致,所以老王有权要求老胡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老胡应赔偿老王房屋上涨损失。
老王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有合同依据,老胡的反诉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安置房购买当时,往往不具备过户的条件,需要待房屋可以上市交易后才能完成过户事宜。但近年来,房价增长较快,在买卖安置房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经常出现卖方因房价上涨而找各种借口拒绝过户的情况,这种不诚信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交易秩序,是不被法律所支持的。
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卖方不仅要配合买方办理过户,而且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官提醒,卖方切不可不守诚信,以防“偷鸡不成蚀把米”。
因为安置房产权登记周期较长,交易时间跨度也较长。法官提醒,买方需要特别关注办证信息,妥善保管好购房合同、支付房款的凭证等证据,在可以过户后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规避不能及时过户导致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