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2月,老甲(售房人)与小乙(购房人)在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老甲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小乙,实际成交价格为172万元;该房屋产权过户产生的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及其它过户相关费用均由老甲承担;老甲须向中介公司交纳佣金服务费20万元(含所有费用)。
后老甲从小乙处收到部分购房款20万元,当场交付中介公司19.5万元,用于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事后老甲获知,其应缴纳的税费为7万余元,扣除该费用及中介费5.16万元,中介公司应将剩余的7.2万余元返还。双方协商不成,老甲遂诉至法院。
中介公司辩称,老甲与小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中介公司已依据店内收费标准向老甲告知将会收取:案涉房屋中介费5.16万元、贷款服务费3万元、权证服务费0.2万元、购买方办证工本费80元、税费14.79万元,共计23.14万元。考虑到客观因素影响,为促成交易,最终约定由老甲总共支付佣金服务费20万元,并明确房屋交易产生的各项必要税费从上述费用中支出。据此,中介公司认为老甲无权再请求返还。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双方对约定的佣金20万元中的税费,系在签订合同时对税费所作估算,而实际履行过程中,该费用远低于双方估算,故在佣金构成为税费和中介服务费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应在扣除其中介服务费和实际支出的税费后,就超出部分的价款4.1万余元退还老甲。
一审法院判决老甲应承担中介费5.16万元,各项税费10.1万余元,中介公司应返还老甲4.1万余元。中介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为了避免以上的情况再次发生,法官建议大家在购买房产时需要注意捆绑收费。如果已经发生了被捆绑收费的情况,并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比如可以向当地专业机构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此外,在签署合同之前最好能够让专业人士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签署后,如果发现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则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寻求赔偿和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