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老甲从小乙处收到部分购房款20万元,当场交付中介公司19.5万元,用于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事后老甲获知,其应缴纳的税费为7万余元,扣除该费用及中介费5.16万元,中介公司应将剩余的7.2万余元返还。双方协商不成,老甲遂诉至法院。
中介公司辩称,老甲与小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中介公司已依据店内收费标准向老甲告知将会收取:案涉房屋中介费5.16万元、贷款服务费3万元、权证服务费0.2万元、购买方办证工本费80元、税费14.79万元,共计23.14万元。考虑到客观因素影响,为促成交易,最终约定由老甲总共支付佣金服务费20万元,并明确房屋交易产生的各项必要税费从上述费用中支出。据此,中介公司认为老甲无权再请求返还。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双方对约定的佣金20万元中的税费,系在签订合同时对税费所作估算,而实际履行过程中,该费用远低于双方估算,故在佣金构成为税费和中介服务费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应在扣除其中介服务费和实际支出的税费后,就超出部分的价款4.1万余元退还老甲。
一审法院判决老甲应承担中介费5.16万元,各项税费10.1万余元,中介公司应返还老甲4.1万余元。中介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