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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滨湖:借钱还有中间商?
2023-09-28 10:07:00  来源:滨湖政法
 

被告李某清、李某、范某为一家三口与原告高某此前并不相识,因范某弟弟王某资金周转需用款,遂通过中间人介绍向原告高某借款。20201030,高某向李某清转账出借80万元,李某清三人向高某出具80万元借条,并与高某签订了金额为100万元的《抵押借款协议》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款项到期后,因李某清的借款未还清,仅通过王某归还了14.2万元利息,高某遂诉至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原被告在借款前不认识,通过中间人介绍达成借款协议,借款存在收取高额利息的情形,高某和陈某系舅甥关系,出借资金实际由陈某提供,利息也由陈某收取。高某和陈某属于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其对外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故本案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相关抵押权亦无效。

所谓职业放贷人,即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反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职业放贷人的出借行为具有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且往往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

随着法院对职业放贷防范力度越来越大,职业放贷人妄图借诉讼牟取非法利益的“路子”受到阻断,然而,一些新型放贷套路仍不可忽视,部分民间借贷案件中出现职业放贷人与他人合作、以他人名义即“白手套”对外出借款项,某些债权人虽形式上不符合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但借贷系债权人通过职业放贷人进行。本案在审理中严格审查借贷事实,充分审查出借人出借资金来源、借款形成过程、人员间的资金流向,综合认定借款合同效力,打击职业放贷情况。有效打击了隐蔽式的职业放贷行为,避免诉讼沦为职业放贷人违法获利的工具,也给有意通过放贷行为牟利的人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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