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鼠狼学名黄鼬,
2000年8月1日被国家林业局列入,
《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因为非法狩猎黄鼠狼,
被告人朱某某、花某某近日被江阴法院判刑。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花某某经事先预谋后,被告人朱某某携带自制的猎夹等工具先后多次至江阴市青阳镇、徐霞客镇等地的农村渠道口处设置猎夹非法猎捕野生黄鼬67只,被告人花某某从被告人朱某某处收购捕获到的野生黄鼬的皮毛56张后转卖给他人,被告人朱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余元,花某某转卖黄鼬皮毛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2021年11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回收猎夹和捕获的野生黄鼬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江苏省境内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江阴市林业局认定,涉案猎夹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依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黄鼠狼的基准价为人民币800元/只,涉案野生动物的总价值为人民币53600元。
【裁判说理】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花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行为均确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朱某某、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根据犯罪性质和情节,结合赔偿情况,不予宣告缓刑。遂判决: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二、被告人花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三、追缴被告人朱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花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
四、扣押在案的黄鼬残体67只及作案工具猎夹18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江阴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