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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了2年账册之后……
2023-09-11 16:09:00
  在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不锈钢公司主张剩余货款29万元。制造公司提起反诉,认为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成品表面出现裂纹,被德国企业退货,产生损失67万元。

  诉讼过程中,制造公司申请对成品表面出现裂纹是否为原材料原因所致进行鉴定。但双方对检验样品产生了争议:

  不锈钢公司认为,原材料在2021年就已交付并投入生产,不能确定现场抽样鉴定的产品是由不锈钢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制造。

  制造公司认为,遭遇退货后,制造公司将成品封存在库房内,且公司近年来没有买过其他同类型原材料,送检样品真实无误。

  翻阅2年账册,法官拍板:同意现场取样


  如何确定检验样品是否由不锈钢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制造?想到制造公司陈述近年来没有买过其他同类型原材料,承办法官严琳要求制造公司提供采购当年至今的全部记账凭证及扣税单证原件,现场组织双方进行核对。听取双方质证意见后,严琳当场向不锈钢公司释明,确定制造公司仅在不锈钢公司购买过该型号原材料,同意鉴定机构当场在制造公司仓库进行现场取样。

  当场答复疑问,鉴定机构:完全可以鉴定

  现场勘验时,不锈钢公司和制造公司又对检测方式产生了争议。原来,制造公司曾经单方委托过一次检测,结果不利于不锈钢公司。不锈钢公司认为这次法院委托鉴定,应当采用另一种检测方式以确保公平。对此,鉴定机构进行了解释,鉴定机构拥有专业实验室,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从成品中检测原材料是否符合国际要求,两种检测方式对于不锈钢有无缺陷的结论是一致的。


  解决了疑问,严琳趁热打铁,当即暂停了鉴定程序,劝说双方理性诉讼,及时止损。经过这次的现场调解和后续的电话沟通,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一周后,双方在法庭签订了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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