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掉挡板上设备!”
“辅件从侧面抬,注意保护!”……
在无锡市新吴区一家工厂内,一场特殊的“机器人护送”行动正热火朝天地进行着。“辛苦法官为我们处理交接事宜,这下我们终于可以继续安心生产了。”现场,厂方代表对前来主持交接工作的法官连声感谢。
【案件审理】
高乾公司(化名)是新吴区的一家生产汽车零部件的外资企业。不久前,公司向位于浙江的冠宇公司(化名)购买了一台AGV机器人,用于搬运仓库货物。
但在使用过程中,高乾公司发现这台机器人不能按照指示达到指定地点,老是在繁忙的生产线间按照自己的“想法”行进,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机器人开关机也不稳定。高乾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
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机器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依照当事人申请,新吴法院决定启动鉴定程序。
鉴定过程中,双方发现除机器人是高精密设备,鉴定较为复杂,同时还存在部分辅材需要从国外进口、机器人配套软件授权已到期等问题。
为减少双方诉累,新吴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希望通过“最小成本”解决实际问题。多番谈判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合同、返还货款、交还设备。
调解虽然成功了,但是承办法官并没有就案论案、简单结案,而是针对在司法实践中返还行为可能出现的推诿扯皮情况,推动双方确定返还设备的具体时间、运输义务、运费承担主体等问题。同时考虑到机器人需专业叉车搬运至货车的问题,协调高乾公司协助冠宇公司提供叉车服务,并由高乾公司工人帮助搬运辅材。同时,为了保证高乾公司的利益,法官要求冠宇公司在设备交还现场完成返还货款义务。
转眼间,就到了双方约定的返还时间,承办法官带领法官助理、书记员和法警早早来到交接现场,见证高乾公司、冠宇公司的代理律师签署调解协议。
随后便开始了AGV机器人的搬运工作。高乾公司员工开着叉车小心翼翼将机器人主体运送到货车上,法官有条不紊进行现场指导,法警一丝不苟维持秩序……随着一件件辅材被有序地码放到货车上,搬运结束。货车安全驶出厂区返回浙江,交接工作顺利完成。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根据双方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冠宇公司应向高乾公司返还全部货款,冠宇公司至高乾公司处取回案涉AGV机器人,高乾公司予以协助。
虽调解协议可以简单明确地将双方的义务明确列明,但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方要求对方先返还设备、另一方要求对方先返还货款等无法在精准的同时完成义务的操作问题,此外,设备及辅材的清点、校对,运输车辆的通知、运费的支付,叉车协助等现场实际操作问题。
纠纷解决中,法官主动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与双方当事人研究确定全部细节问题,妥善完成了在同一时空一手交设备、一手交钱的履行难题。在追求案件实体公正的同时提升了审理效率,也让双方当事人放下包袱,更快更好地投身到了生产经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