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江苏长安网 > 投稿 > 市政法单位 > 无锡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十六条措施(全文)
2023-03-23 09:33:00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稳增长、强信心、护主体、增动能”行动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通过强化司法职能激励“企业敢干”、引导市场主体强信心、护航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以“四敢”担当作为更好彰显新时代工商名城风采,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无锡新实践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1.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犯罪行为。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和以强揽工程、串通招投标等手段侵犯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突出打击在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村霸”“市霸”和“行霸”等犯罪活动,增强企业及企业家的安全感。妥善审理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民转刑”案件,严惩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行为,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2.健全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长效机制。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真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区分民营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等行为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组织开展涉民营企业重点刑事案件专项评查活动,重点评查涉合同诈骗、挪用资金等类型案件中是否存在以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等情形,建立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纠正机制。

  3.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高水平运行无锡知识产权法庭,协同推进5家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和5个巡回审判点建设,优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布局。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制定技术调查官参与审判的工作规则,创新适用“证据提供令”、行为保全等机制,广泛适用小额诉讼、独任制审理简易案件,着力解决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联合行政机关、苏常通等地法院建立协作机制,组织开展“世界知识产权日”系列宣传活动,合力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法治氛围。

  4.升级服务“走出去”企业应对风险挑战的司法举措。高标准建设无锡国际商事法庭,深入实施国际商事审判精品战略,妥善化解“走出去”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经贸往来、产业投资等领域的矛盾纠纷,加大对单边制裁、平行诉讼、长臂管辖的司法研究和应对力度。积极与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贸促会等机构共建法律服务机制,优化国际商事线上服务平台,通过发布风险提示、在线解答法律难题等方式,保障“走出去”企业对外经贸往来有序进行。联合侨联、行业协会等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调解机制,完善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化解体系。加强与对外经贸大学等高校的协作,畅通国际商事审判理论和实务的良性互动渠道,为服务“走出去”企业提供“智库”支撑。

  5.助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快推进金融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完善金融法庭运行机制,充分发挥金融案件调裁中心、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健全小额纠纷快速化解、金融纠纷中立评估等工作机制,构建覆盖“调立裁审执”的全链条、一体化金融纠纷化解模式。妥善审理涉企金融纠纷案件,依法支持服务实体经济的金融创新,助力拓宽实体企业融资和担保方式,保障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落实落地。保护和规范民间借贷,合理认定利息费用标准,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行为的效力,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完善促进物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司法举措,推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

  6.优化科技型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裁审一体化”工作模式。坚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并重,将涉科技型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裁审一体化”工作经验推广运用至涉民营企业劳动人事争议领域。建立专业化“调裁审”队伍,设立专门化“调裁审”专家咨询库,完善涵盖纠纷源头治理、柔性化解、诉非衔接等重点环节的“调裁审”工作机制,妥善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促进企业与劳动者互利共存、互惠共益。

  7.健全民营企业救治和退出机制。落实“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要求,以市场机制和产业政策为导向,对虽然丧失清偿能力但仍能适应市场需要、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破产重整、和解、重整式清算等手段推动企业再生,创新适用预重整、预和解机制,减少破产对于企业带来的震荡。大力推进“执转破”,全域推进经营异常企业公益强制清算工作,引导“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健全府院联动机制,促进破产企业税收优惠、信用恢复等政策有效落实。

  8.深入推进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改革试点。持续深化兼具“救济诚实而又不幸的人”和“预防逃废债”功能的类个人破产模式,拓展适用范围,把为民营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自然人、因个人创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商自然人”作为优先适用对象,创新适用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免责考察等制度,帮助诚信创业失利者摆脱债务困境、获得经济重生,积极培育和发扬企业家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业氛围。

  9.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集中执行专项行动。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案件执行力度,针对被执行人恶意逃废债务、隐匿转移财产等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联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推行“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送达机制,切实保障胜诉企业合法权益。针对机关、事业单位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等问题,巩固拓展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惠企”行动工作成果,推动建立考核评价、督促执行等长效工作机制。

  10.常态化开展涉诉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总结推广失信预警、纳失宽限期、信用恢复证明等工作经验,设立“民营企业信用修复辅导工作站”,推动持续压降严重失信主体占注册企业数量的比重。严格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及期限对被执行企业适用失信惩戒措施,健全分级分类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对主动履行义务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给予正向激励,帮助其及时恢复信用。优化被执行人信用码查询系统,加强与市大数据局等部门的协作联动,融合融通金融、征信等领域数据,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11.谦抑审慎适用司法强制措施。审慎冻结被执行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严禁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严禁明显超范围超标的查封,坚决防止“办理一个案子、搞垮一个厂子”现象发生。对因生产经营暂时陷入困境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企业,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通过“放水养鱼”实现债权受偿和企业生存发展。推广“物联网+执行”等“活封活扣”措施,对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等采取动态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12.实施“商会商事调解培优”行动。推动优化“法联商会商事调解中心”运行机制,完善“商会调解+司法确认”模式,拓展涉民营企业案件调解适用范围,规范调解流程,全面提升诉前调解案件分流率和诉前调解成功率,助推形成以行业或企业内部化解为主、诉讼托底的商事纠纷源头治理模式。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加强诉讼与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非诉讼解纷机制的衔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的纠纷解决途径。

  13.探索建立企业合规司法审查和指导机制。在刑事审判中,建立涉企业合规刑事案件法检联席会商机制,协同检察机关共同解决企业合规法检衔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涉企业合规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在民事审判中,针对民营企业在合同交易、公司治理、劳动用工、对外投资等重点领域司法需求,探索建立企业合规经营指导团队,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规范经营管理。在行政审判中,梳理高频多发类违规违法行为,制定涉民营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为民营企业提供“菜单式”合规事项指导服务。

  14.全面降低企业涉诉成本。持续推行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提高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率;大力压缩立案、鉴定、两次开庭、上诉流转等环节办理周期,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快审判、快执行,尽最大可能为民营企业节省维权的时间成本。依法拓展司法救助范围,对民营企业尤其是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减交、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通过合理确定保全担保数额、引入保全责任险担保等方式,降低企业保全成本;加大查人找物力度,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和询价评估机制,提高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率和资产处置变现效率,尽最大可能为民营企业节省维权的经济成本。

  15.构建便企安商的司法服务体系。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涉诉企业服务专窗、专线,为企业提供“一窗即办、一网可办、少跑快办”的诉讼服务。畅通企业涉诉信息公开渠道,方便涉诉企业及时查询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开展法官进企业、企业家进法院“双进”活动,完善“法企双月谈”、损害营商环境“曝光台”机制,常态化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企业家协会、企业家的意见建议。探索建立优化营商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促进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司法能力水平。加强法治宣传,及时发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推动全社会形成“像尊重科学家一样尊重企业家,像尊重教育家一样尊重实业家”的良好氛围。

  16.推动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研究平台优化升级。实体化运行涉外司法研究中心、金融司法研究中心,打造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新平台。积极争取最高法院在无锡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司法保护研究基地、物联网司法应用研究基地,汇聚高能级法治要素、集约高水平专业力量,加强对涉民营企业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和民营经济发展新模式、新业态的研究,不断健全契合民营经济发展规律的审判工作机制,为解决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提供新思路。

江苏长安网 © 2012 版权所有

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苏ICP备13051230号

Copyright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