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超市购物时意外摔倒,应当由谁赔偿?近日,无锡市新吴法院审结了一起老人在超市买米时摔伤要求超市赔偿的侵权责任案件。法院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判决超市对老人的损害后果承担70%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陈老太到某超市购买大米。进入超市后,陈老太随手取用了超市工作人员停放在货架旁的用来理货的储物车,并自行拿取购物框放在储物车上,随后,陈老太拿了两袋米,准备去结账。
不料,在经过一过道时,地面有凸起的钢板,储物车压上钢板发生侧翻,连带着陈老太一起摔倒在地。超市工作人员随即将陈老太送医。医院诊断陈老太左侧股骨颈头下骨折。经鉴定,陈老太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陈老太认为,超市地面不平整,过道处有钢板凸起妨碍通行,没有任何提示标识和防护措施;而且超市没有恰当地管理超市人员自行使用的储物车,导致顾客可以随意取用。超市的这些行为存在过错,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超市认为,超市工作人员用的理货储物车与顾客用的全尺寸铁框购物车不同,理货储物车重量轻重心高,使用需要技巧,若货物放置不当,极容易影响车辆的稳定性。陈老太擅自取用理货储物车,自行拿去购物篮放置其上,推车过坎时用力过猛发生侧翻,受伤是由于她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所以陈老太应该自行承担风险,超市不应赔偿。
双方各执一词,协商不成,陈老太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超市作为公众购物场所的经营者,对顾客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超市明知储物车稳定性不足、安全性较差,仍未能妥善管理储物车,既未有人员阻止陈老太取用储物车,也未在储物车上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识,对于顾客取用存在的风险持放任态度。另一方面,储物车被凸起钢板卡住后侧翻导致陈老太受伤。超市对场所安全隐患未予处理、未予警示,亦存在过错。
综上,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陈老太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陈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物的过程中亦应谨慎行事,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陈老太推行车辆时对地面和周边环境未尽审慎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事故原因、过错大小、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法院酌定超市对陈老太损害后果承担70%赔偿责任,陈老太对损害后果自行承担30%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的为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保障义务,其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
本案中,某超市作为公众购物场所的经营者,对顾客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并及时消除潜在的风险隐患。但事实上,该超市未能管理好存在安全隐患的储物车,且未能保证超市地面平整,是造成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陈老太有权要求超市进行赔偿。另一方面,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顾客也应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发生,陈老太对该事故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示,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要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消除潜在的风险隐患,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同时,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顾客也应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