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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耕微分享】王杰兵:实质化解纠纷的五点心得
2023-01-29 17:11:00

江阴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庭长

一级法官

王杰兵

 

实质化解纠纷的五点心得

  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的对基层法院的要求是“一审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对照上述要求,笔者认为,一审案件的起点应是查明事实,落脚点应为化解纠纷。

  首先要认识查明事实的意义。查明事实的重要性由司法的性质决定。司法权是“判断权”,判断的基础是确信,确信的前提通过亲历审判查明事实,事实查明的标准是“准确”。查明事实是法官司法能力的核心要素,但现行的司法人员招录培养体制导致存在一定数量的三门法官(家门、校门、院门),所谓“法律规定信手拈来,事实真相扑朔迷离”,准确查明事实是法官成长的必修课。

  其次要把握查明事实的程度。现实来说司法资源有限,但大家希望能最大程度兼顾效率和公平,甚至有“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的观点,这就要求我们查明事实时不应不分轻重、事无巨细,也不应不着边际、画地为牢,而应保持开放心态,不存偏见,确定目标,不偏方向。如在民间借贷中纠纷的事实查明中,既要具备“刑事化思维”警钟长鸣,防止套路贷死灰复燃,也不能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徒增当事人诉累。应根据个案情况,精准把握尺度,做到“低风险不纠缠,高风险不糊涂”。

  再次要掌握有效查明事实的方法。大道至简,查明事实要有下苦功的勇气,这不是朝夕之功,需要日积月累,同时也要适当总结查明的方法。比如部分案件可以通过开具调查令的方式,由当事人一方调取证据,但同时需把握的是,当事人开申请开具调查令时,需要进行必要的审核。调查令应该是一个“梯子”,能够帮助当事人摘到树上的“桃子”(证据材料),而不应被看作“雷达”,用于探寻可能存在的目标。

  第四要有处理纠纷的正确理念。司法并非守护公平正义的唯一防线,要“有所为有所不为”,须知“有限的权力才是有效的权力”。如集体组织成员的利益分配问题、改制类案件等要寻求最优解,不能一判了之;再如公司设立类纠纷要考虑公司的人和性,如果合作刚开始发起人就有矛盾,一般不宜判继续履行,而应引导各方及时止损,避免引发连环诉讼。

  最后要具备文书的可执行意识。案件下判或调解之前,应当判断是否属于执行不明的情况,及时对判决调解主文进行调整,避免因为执行内容不明,导致案件无法得到执行。“让执行员一看就明白的判项才是合格判项”,如判令继续履行的案件,应根据合同的具体特点,在判项中明确具体履行内容;如涉及各类产权过户,在下判前要查清权利限制状态,并及时进行财产保全。

  法律是社会科学,不是自然科学。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寻求矛盾化解的“更优解”“最优解”,提高查明事实的本领,本着化解纠纷的目标,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力求真正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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