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吴法院有这样一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对货物重量等因素进行鉴定,但实际鉴定过程却困难重重——只因该批货物远在中国台湾,但鉴定机构却身处内地。
那么,无法亲临现场的鉴定机构和案件承办人如何展开鉴定审查工作?矛盾重重的当事人又如何对鉴定方式达成一致呢?
基本案情
佳品公司(化名)向大成公司(化名)购买一批钢材,合同签订后,大成公司通过海运的方式,将钢材从无锡运到了台湾。佳品公司在台湾接收到钢材后,经盘点、过磅程序,发现实际收到的钢材数不足额。佳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对于佳品公司的诉请,大成公司并不认可。公司认为实际运输中,已向佳品公司提供了足额海运的提单,可以证明钢材实际已足额交付。根据CIF贸易术语,佳品公司应当自担货物灭失的风险。同时,大成公司还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要求佳品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
申请鉴定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案件推进较为困难。审理中,佳品公司向法院申请对交付钢材总重量、部分钢材是否按照约定采用衔接方式加工方式等内容进行鉴定。
新吴法院鉴定部门收到鉴定申请后,立即启动审鉴协同机制,建立了包括双方当事人、承办人、鉴定机构联系人在内的微信工作群,在工作群中通过腾讯会议软件就鉴材选取和鉴定方式进行多方洽谈。
案件解决
鉴定机构专家在了解案件情况之后,提出本次鉴定存在2个难点:
1.因需要对鉴材总量进行鉴定,鉴定人员需要前往鉴材所在地中国台湾进行现场测绘,但鉴于种种因素,实际上,鉴定人员至现场测绘存在困难。
2.因钢材已经用于工程项目,存在无法鉴定总量的问题,需要查看工程进度进行确定。
为此,佳品工作提供了工程项目的现场图片,表示可为鉴定机构提供现场实时测量视频。鉴定专家认真比对现场照片,认为涉案钢材没有包裹在项目工程内部,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对涉案钢材进行测量。
微信工作群中,双方当事人、法官、鉴定专家交流频繁。鉴定专家逐一答复当事人对鉴定事项的各种质询、质问和质疑;法官不断处理异议,推动达成共识。双方当事人也逐渐在沟通中理清头绪,正视问题。
正是由于审鉴协同机制及时高效、机动灵活的特性,通过充分沟通可以为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了潜在的鉴定结果导向。不久后,双方当事人都表示认同法院及鉴定机构工作成果,愿意进行调解。据此,这起跨越海峡、分歧较大的案件终于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