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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量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盘点2022年无锡锡山检察典型案例!
2023-01-06 09:35:00

    

  “两高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李某、王某华、焦某东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责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李某20149月成立江苏无锡某运输公司从事货物运输业务,担任公司实际经营人和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王某华20194月应聘成为该运输公司驾驶员,同年6月底与李某合伙购买重型半挂牵引车,约定利润平分,王某华日常驾驶该车;焦某东20195月底应聘成为运输公司驾驶员,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李某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严禁超载的规定,在招聘驾驶员时明确告知对方称公司需要招聘能够重载(即严重超载)的驾驶员,驾驶员表示能够驾驶超载车辆才同意入职;在公司购买不含轮胎的货车后,通过找专人安装承重更大的钢丝胎、降温水箱等方式,对公司货运车辆进行非法改装以提高承载力。经营期间,该运输公司车辆曾被运管部门查出多次超载运输,并因超载运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某仍然指挥、管理驾驶员继续严重超载,且在部分驾驶员提出少超载一些货物时作出解聘驾驶员的管理决定。20191010日,王某华、焦某东根据公司安排到码头装载货物,焦某东、王某华先后驾车严重超载运输钢卷离开码头。当日18时许,焦某东、王某华驾车先后行驶通过312国道某路段上跨桥左侧车道时桥面发生侧翻,将桥下道路阻断。桥面路段下方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被砸压,导致3人死亡、9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两辆重型平板半挂车严重超载、间距较近,从而导致桥梁倾覆。事故发生后,焦某东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履职经过锡山区检察院对李某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对王某华、焦某东和其他被告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行为已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情节特别恶劣;王某华、焦某东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李某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酌情从重处罚;焦某东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王某华、焦某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对其他被告人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李某、王某华、焦某东提出上诉,后李某、王某华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李某、王某华撤回上诉,对焦某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导意义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人员出于追求高额利润等目的,明知存在事故隐患,违背生产、作业人员的主观意愿,强令生产、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极易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予以从严惩处。《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作了列举式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扩充,罪名修改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实践中,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人员虽未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但利用自己的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也可以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对于受他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一线生产、作业人员,应当综合考虑其所受到强令的程度、各自行为对引发事故所起作用大小,依法确定刑事责任。 

    

  最高检为民办实事、破解老大难优秀案例 

  锡山区检察院督促整治金粉入食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2214日,锡山区某蛋糕连锁店,销售的多款蛋糕均使用金银箔作为食品添加剂或装饰品,所使用的金银箔实际为其他重金属与色素结合的假金银箔,容易引发重金属中毒风险,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履职经过锡山区检察院于2022215日对该案立案调查。一是收集线索锁定证据,摸清金粉入食底数。该院运用大数据分析+实地暗访方式进行前期调查,发现商家为蹭鎏金蛋糕”“土豪蛋糕等网红蛋糕热度,提高蛋糕外观吸引力,擅自在蛋糕上使用金银箔作为食品添加剂或装饰品,甚至有不少所谓金银箔实际系其他重金属与色素结合的假金银箔;部分金银箔直接附着在食品表面,容易导致消费者直接入口食用,存在重金属中毒等极大食品安全隐患。214日西方情人节当天,该院集中力量开展调查取证,迅速对正在制作添加金银箔蛋糕的商家收集固定证据。二是启动诉前磋商程序,督促落实监管责任。该院通过检察监督大数据中心的行政机关职权清单、三定方案等信息数据,确定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以及属地乡镇街道的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联合开展磋商,就金银箔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性、整治必要性、监管职责等内容形成一致意见,强化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三是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专项检查遏制食金之风。为进一步加大整改力度,2022216日、24日,该院先后制发2份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职能部门依法对涉案蛋糕店违规使用金银箔作为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整治。职能部门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联动对涉案蛋糕店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将蛋糕店、西餐店等可能使用金银箔粉制作食品的单位列为重点对象,开展制售含金银箔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虚假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的违法行为。经过2个月的合力攻坚,检查食品销售商户138家,查处7家。 

  典型意义:安全是食品的首要保障。违规将金银箔作为食品添加剂,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隐患,加之在食金之风下还混有其他重金属与色素结合的假金箔添加的情况,消费者食用后存在重金属中毒风险,损害群众身体健康。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以大数据分析研判+实地勘察,精准发现潜伏在群众身边的问题蛋糕,通过诉前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开展制售含金银箔粉食品安全专项,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提升食品安全规范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有效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全省检察机关抗诉典型案例 

  刘某等人聚众斗殴案


  基本案情:2020723日,被告人刘某因生意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矛盾。后刘某联系贾某某等人,王某某联系明某,双方至约定地点。刘某、贾某某、刘某某等人在王某某、明某来到现场后,持工兵铲、铁棍、木棍等械具对被害人王某某、明某进行殴打,致王某某、明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均构成轻微伤。20201118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刘某、贾某某、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向锡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后发现,三名被告人虽然主动投案,并供述了斗殴经过,但否认纠集行为。锡山区检察院认为三名被告人不具有自首情节,于2020121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311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三名被告人系临时起意,构成自首。锡山区检察院认为三名被告人不具有自首情节,于2021319日提出抗诉,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211022日,二审法院大部分采纳抗诉意见,改判刘某、贾某某刑期。

  履职经过:锡山区检察院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贾某某、刘某某均未如实供述有预谋地与被害人约架,纠集人员至案发现场,以及其他参与斗殴人员身份信息的主要事实,故认定上述三被告人不构成自首。经研究决定,该院提出抗诉。锡山区检察院协助无锡市检察院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重新调取被告人刘某、贾某某等人斗殴之前出入酒店的视频进行查验,与斗殴现场行车记录仪拍摄的视频进行比对,从而证实现场一名参与斗殴的不明身份的男子当天与刘某等人先后3次共同出入该酒店。经证人和被害人分别辨认视频,确认该名男子为杨某某。为确认酒店到案发现场的距离和所需时间,市检察院检察官进行了现场勘验、实地走访。二是再次核实被告人刘某的手机通话记录,并进行相关家庭关系调查,确认了案发当天刘某先后2次拨打杨某某所使用的移动号码。 

  指导意义(一)上下联动,积极履行抗诉职责。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通过抗诉保障刑事案件审理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上一级检察院在办理抗诉案件中,和下级院积极互动,补强证据,全面细致审查抗诉案件事实、证据,坚持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固强补弱,必要时到案发地复核主要证据。对于一审裁判认定情节错误,导致原审被告人量刑畸轻的,坚决予以抗诉。通过两级院上下一体化持续监督,确保法律正确适用,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二)精细化审查,总结提炼裁判结果审查要点和抗点。加强对裁判文书的精细化审查,第一时间内及时发现抗源。建立健全四书比对机制,对类案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量刑情节认定、量刑准确度、审判程序等问题进行甄别和筛选,总结归纳出同类案件抗诉的关键点和争议点。优化刑事审判监督信息化平台,积极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现代科技手段辅助开展刑事抗诉工作。(三)准确把握自首的认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聚众斗殴案件往往具有同案犯较多、有纠集行为等特点,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当注重审查其是否供述了纠集过程、重要参与人员基本情况等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的主要内容。同时,要全面收集客观证据,以印证同案人员之间的关系和联络过程,防止仅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而片面认定犯罪事实,从而造成参与人地位作用认定不清、如实供述情节认定错误的情况。 

   

 

  省检察院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锡山区检察院督促整治高炮广告公共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无锡市位于长江中下游,人口密集、经济活跃,广告营销活动频繁。城市内各式户外广告林立,其中位于某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村口,村民日常出行的车站附近,伫立一大型高炮广告牌。该广告牌因基座锈蚀松动,在天气良好时仍晃动严重,存在安全隐患。  

  履职经过2022 4 25 日,锡山区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智能研判平台自动分析比对社情民意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步调查后,锡山检察院立案。通过平台数据分析,以卫星云图方式确定广告牌地理定位。运用无人机高空巡航,查明该广告牌为 T 型高炮广告牌,长 18 米、宽 16 米,距离地面近30 米,位于车流人流密集的车站附近,毗邻当地主干道,是村民日常出行的必经之路。经现场勘验,固定了该广告牌立柱倾斜、钢结构锈蚀损坏等证据。 锡山检察院通过信息平台数据查询,查明该广告牌系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设立。2022 4 26 日,锡山检察院邀请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益心为公志愿者、人民监督员及职能部门召开圆桌磋商会,就预防户外广告安全风险、监管职责、企业协作整改等方面达成共识,共同研究预防及整改措施。2022 4 28 日,锡山检察院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尽快消除户外广告牌安全隐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职能部门立即开展核查,联系产权人,对案涉广告牌在 5 个工作日拆除完毕,并于 2022 5 11 日进行了书面回复。锡山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2022 5 12 日,锡山检察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人民监督员进行回头看,实地查看户外广告问题整改效果。以此为契机,推动由点及面开展全域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全面摸底排查违规设臵、钢结构横撑锈蚀、支撑焊点脱焊等安全隐患,组织力量进行质量检测,并根据广告类型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专项整治期间,共整改、拆除违规广告 53 处,其中 20 平方米以上广告 13个。 

  典型意义:户外广告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已成为重要营销传播媒介融入百姓生活,但未经许可、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也成为百姓头顶上的威胁。检察机关聚焦悬在城市高空的安全隐患启动专项监督,践行公共安全预防为先的理念,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诉前磋商程序实现精准核查、快速反应,做到治未病、防风险。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和人民监督员参与诉前磋商和回头看,广泛接受监督,借助外脑协同提升治理效果。通过持续跟进监督,以个案监督推动类案治理,促进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协同行政机关还百姓一片安全、清朗的晴空 

    

    

  江苏省检察技术辅助检察办案典型案例汇编 

  运用“AI人工智能研发公益诉讼智能研判平台打破跨部门信息壁垒助力安全生产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2020 年以来,锡山区检察院运用“AI 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公益诉讼智能研判平台,聚焦安全生产领域问题,全面采集相关刑事裁判数据,并实时对接全区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以及行政许可、处罚数据。在开展数据模型研发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处罚后,安全生产意识仍然淡薄,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2020 10 月,在“AI 人工智能的技术辅助下,平台经分析研判自动推送出监督线索 4 条,显示蔡某、邱某等 4 人分别因安全生产事故被予以刑事处罚,但仍充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属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被遗漏的应纳入黑名单的人员。   

  履职经过:锡山区检察院决定立案并启动调查,认为蔡某、邱某等 4 人分别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符合《安全生产法》中应纳入黑名单进行从业限制的条件。20201023日,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及时将上述被遗漏的人员纳入黑名单管理。根据检察建议,职能部门向涉案企业发出警示,变更工商登记,建立从业限制人员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典型意义:“AI 人工智能在检察公益诉讼安全生产类案件中的运用,有效克服了跨部门之间信息不互通引发的行政监管漏洞问题,辅助公益诉讼挖掘深层次行政不作为问题线索,智能筛查出有价值的线索自动推送给检察官,使线索发现从人工摸排变为智能筛选、从粗犷摸排变为精准筛选,充分实现拾遗补缺,堵塞漏洞的协同治理作用,有效解决公益诉讼案件面广、专业性强与办案人员少、专业知识储备有限的矛盾。同时发挥公益诉讼智能研判平台的溢出效应,建立全区域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采集全覆盖,以技术支撑延伸公益诉讼监督范围,充分履行检察机关社会公共利益守护人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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