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是极为重要的证据。一般说来,借条由出借人保管,借款还清后,再交还借款人。但如果在借款人手握借条的情况下,出借人还向借款人主张偿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呢?
案情简介
李某和华某是朋友关系。2019年的某日,李某向华某借钱,华某同意。李某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华某人民币肆拾万元整。两个月后,李某又出具了1份借条:2019年6月再借到肆拾万元整,共计借到人民币捌拾万元整。期间,华某将共计80万元的借款分批分次交付给了李某。
2021年年初,李某向华某出具了1份还款承诺:欠华某借款捌拾万元,承诺2021年六月份还部分,年底还清。这年年底,李某分两次偿还了借款共计60万元。
华某认为李某还结欠20万元的借款没有偿还,要求李某尽快还款,并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奇怪的是,虽然华某主张李某借款未还清,可华某却拿不出借条和还款承诺的原件,相反,华某还称这几样材料现在在李某手中……
法院裁判
对借条原件在李某处的事实,法官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华某称,2021年底时,李某一开始只还了40万,说剩下的钱下个礼拜再转,还让华某到时把手续带好。一个星期后,华某如约去了李某家中,还把借条和还款承诺给了李某。但几天后,华某发现李某只归还了20万元,还有20万没有还。华某急了,向李某讨要,李某却拒绝还款。
可李某却说:当时自己急需资金周转,就向华某借了80万。其后一共还了60万元。但剩下20万元没有归还的原因却是因为当时华某有一套别墅要出售,自己作为中间人促成了交易,理应获得佣金30万元。起初,华某只同意给10万元佣金,双方为此事有些不快。后来,双方多有往来,华某还向自己送了很多礼物,看在多年的情分上,自己就默许了佣金为20万元。现在主张这20万元的佣金与剩下的20万元借款已经进行了抵扣,所以借条和还款承诺才在自己这里,说明双方都认可债务已经结清。
法官认为,对于李某主张的中介费20万元,应由李某承担举证责任,李某辩称为口头约定,华某不认可该金额,李某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于本案中借条和还款承诺原件已经返还的事实,李某的确在原件被收回后,又归还了20万元,并不符合借条原件归还后债务了结的一般认识。
根据微信催讨记录及其他证据佐证,法官认为华某归还借条和还款承诺原件的行为只是基于对李某后续还款行为的信任,并不能表明双方之间的债务已经清偿,此后华某也一直向李某催讨剩余的20万元。所以法院对李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判决李某归还华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李某已主动履行。
法官点评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借款合意,其外在形式包括:借条、借款合同等;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借条原件已由借款人持有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双方之间的债务已经结清?一般情况下,款项结清之后,借条原件由借款人收回保管或销毁,在出借人提供不出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可以采信债务已经得到清偿的抗辩意见。
本案中,华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李某归还40万元后,要求华某将手续带来,并承诺余款下礼拜再转。庭审中,李某也认可虽然借条和还款承诺原件具体的归还期限记不清,但的确在原件收回后,又归还了20万元。故华某归还借条和还款承诺原件的行为只是基于对李某后续还款行为的信任,而应李某要求提前归还原件,并不能表明双方之间的债务已经清偿,原件收回后,李某仍然归还了借款20万元,此后华某也一直向李某催讨剩余的20万元。法院对李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支持了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在借款本金没有得到有效清偿的前提下,出借人不能轻易归还借条原件,借条原件是民间借贷诉讼中至关重要的证据,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借条原件的收回都视为债务清偿完毕。本案若不是有借条原件归还之后仍还款的事实,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中对于借条原件先行交付的表述,出借人都可能在诉讼中陷入举证不能的败诉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