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申请,是民商事案件审理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面对鉴定申请,除了审查是否启动之外,承办法官也可充分利用这一环节促成调解。
2020年7月,四川某桥架公司向江苏某冷弯公司采购了一套桥架冷压成型设备生产线,合同约定设备交付后需双方签字确认验收结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冷弯公司交付并调试了设备,但双方对验收结果一直未有书面结论。此后,桥架公司以设备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无法正常生产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款退货,并由冷弯公司另行赔偿损失340多万元。桥架冷压成型设备生产线的质量问题是双方争议焦点,桥架公司为此提出设备质量鉴定申请。
设备鉴定较高的费用成本,设备长时间未使用的调试成本,加上鉴定标的物在四川,疫情下鉴定人员及厂方调试人员往返不便、往返费用……这将是一个“费钱费时”的案件。能否让当事人“省时省力”解决纠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虞静珠多次与双方沟通,引导当事人加强对案情的分析研判,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在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中,产品的质量问题常是法庭争议之焦点。产品质量鉴定是甄别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重要方式,但很多当事人对鉴定没有正确的认识,对鉴定的成本、后果也缺乏了解。如何更好地处理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承办法官有着三个心得:
1、要求被申请人对鉴定事项答复到位。对鉴定申请事项,应要求被申请人向法庭作出明确答复。如对签名真实性的鉴定,被申请人应明确答复是否是其本人所签,不能含糊其辞,并形成笔录。再如,对产品质量的鉴定,被申请人也需正视鉴定事项,明确意见。
2、承办法官对启动鉴定的后果释明到位。对启动鉴定的后果,法官应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详细释明。鉴定必然产生相应费用、延长审理时间,诉讼成本的进一步增加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利益,法官应向当事人充分释明鉴定成本等启动鉴定的后果,提示当事人审慎考量。
3、承办法官对证据的提供引导到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法则,法官应当引导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并向其说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承办法官通过引导举证,梳理案情,分析焦点,促成双方当事人协商,彻底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