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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吴:以案释法丨贷款延迟发放,是谁之过?
2022-07-21 16:56:00

  因为贷款延迟发放导致延迟交房,购房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中介费用?中介公司在配合办理贷款的过程中需要尽到怎样的义务?今天,我们来看一起因买房人征信审核不过关导致贷款延迟发放,并以此为由拒付中介费案件。 

  案情简介: 

  20199月,崔武妙(化名)购买了无锡市新吴区的一处二手房,房屋总价140万元。按与售房人、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崔武妙应于9月底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共60万元,余款80万元由中介公司协助其办理商业贷款予以支付,并约定崔武妙需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费2.5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中介公司为崔武妙联系了第一家贷款银行,但银行于201911月份答复拒绝签约发放贷款。于是,中介公司又为崔武妙联系了第二家贷款银行。在贷款过程中,为促成交易,中介公司还向售房人垫付了部分房款。 

  但因崔武妙曾出现过车贷逾期情况,经申请征信异议审查无果,第二家银行还是拒绝签约发放贷款。中介公司再次联系了第三家贷款银行,经过一系列补正措施后,202012月,该家银行终于发放了贷款。 

  因贷款过程迟滞,售房者顺延至202011月份才向崔武妙交付房屋。此时,崔武妙认为因为贷款延期发放导致自己迟延一年才收到房屋,中介公司对此负有责任,自己为也为此产生租房损失,所以拒付中介费。无奈,中介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崔武妙支付中介费2.5万元。 

  法院裁判: 

  买房人为买房而申请借款,银行审查借款人的各项资信条件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如银行认为借款人的资信条件不符而不同意签约发放贷款,相应的后果以及后续风险应由买房人自行承担,该法律关系框架中涵盖的双方主体是借款人和贷款银行,与提供房屋交易媒介服务的中介公司无关。如认为中介公司与此有关,应以买房人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考量中介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确定其是否应向买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房人在买房过程中能否获得购房贷款,主要取决于贷款银行的审核决定。作为中介公司,能够根据买房人提交的资料作一些常规性判断,但这种判断不能苛求在每一次交易中都能保证准确。 

  从本案情况看,崔武妙先后被两家银行拒绝签约放贷,直到第三家银行才同意签约放贷,整个申请并最终获得银行贷款的周期超过一年,导致其取得房屋的时间也顺延了一年左右,确实存在房屋租金损失。但从崔武妙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来看,中介公司对崔武妙取得贷款所负的系协助义务。在此约定下,中介公司主要承担联系贷款银行,向崔武妙收取所需材料再向银行提交、将银行的反馈信息通知崔武妙等协助义务。崔武妙因自身原因先后被两家银行拒绝签约发放贷款,导致最终获得贷款迟于预期,该情况的出现不能认定为中介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相应后果应由崔武妙自行承担。法院判决崔武妙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用25000元。 

  法官提示: 

  二手房交易由于交易金额大,一般情况下无法在熟人圈子中直接找到交易对象或通过传统的熟人之间牵线搭桥来找到交易对象,加上交易过程中涉及与监管或登记机构的资料准备、提交等环节,交易双方对此也比较陌生,所以大量的二手房交易往往通过中介机构促成。 

  中介机构在这种交易过程中除了向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机会信息外,协助购房者办理购房贷款事宜已逐渐成为业界惯例。从现实情况来看,买房人往往很少参与和贷款银行之间的相关磋商,一些提交资料的事务性工作都是由中介公司代劳,所以一旦贷款不能发放或发放迟缓超过预期,买房人通常会认为中介公司构成违约,进而要求中介公司免收中介费,甚至要求中介公司赔偿损失。 

  但房屋交易中,银行发放贷款的关键还是在于审核买房人是否符合贷款资质,在此,也提醒各买房人,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珍惜自己的信用,按时履约,不要发生违约行为,以免影响自己的征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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