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惠山:84台设备,当场查封!
2021年7月,A银行与某压缩机公司签署《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合同》,约定A银行向该压缩机公司发放贷款15余万美元,融资期限至2021年10月11日止。为担保债权实现,A银行与胡某、方某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胡某、方某为该压缩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该压缩机公司未在融资到期日前向A银行足额归还贷款本息,作为担保人的胡某和方某亦未向A银行承担担保责任予以代偿,故A银行诉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惠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压缩机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胡某、方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A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立即对压缩机公司的厂房进行了查封,并要求其申报财产。后压缩机公司向法院申报了财产,说明其自有厂房内有一批设备可供执行,但目前被案外人B公司占用。随后执行干警赶至现场进行了勘察, B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厂房内的设备系其向压缩机公司购买,目前用以生产经营,不属于压缩机公司的财产。对此,压缩机公司却予以否认。
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金额巨大,其厂房之前已被法院查封,但厂房设有抵押,即使将厂房拍卖,申请人执行人作为普通债权人,可能仍无法受偿。鉴于此,执行干警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将情况如实告知,A银行考虑后,向法院提出查封申请。
6月15日上午,执行干警陈钦欢一行赶至现场对设备逐一清点并查封。由于此案涉及到案外人B公司,执行干警就此次查封对其法定代表人释法明理,告知其查封期间设备仍可以正常使用,但不得转移损坏。若对此有异议可另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当即表示同意,并配合法院完成了相关查封工作。
从8点到12点,干警们认真完成了84台设备的清点查封工作,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