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日,梁某、刘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宜兴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对刘某提出从业禁止建议。法院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相关联的活动。
为了让“禁止令”真正做到令行禁止,贯彻落实“八号检察建议”,该院积极与社区矫正机构联系,围绕“禁止令”监管的落实,建立个案矫正工作备忘录。检察机关实行嵌入式监督机制,由检察官加入社区矫正机构矫正小组,为其“量身定制”矫正方案,实现个别化矫正,并根据其日常表现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方案。
制定了个性化方案,宣告对象是否矫正到位仍需长效监督。为了不让矫正方案成为“一纸空文”,该院第二检察部和第四检察部实现内部联动,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领域、风险点以及宣告对象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风险等因素,制定执行监督与跟踪教育方案,设立再犯防控点,细化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措施。
通过通信联络、信息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全方位掌握宣告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定期查看电子定位轨迹,从而监督其是否再次从事被禁止从事领域的相关活动。
在集中报到日,除正常进行社区矫正外,还会单独对宣告对象进行注意事项“再提醒”、案发原因“再反思”,向其播放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宣讲安全生产典型案例,通过专项法治、道德教育帮助其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案件宣判后,考虑到刘某禁止期满后,大概率将继续从事建筑行业,再犯的风险较高,宜兴市检察院与丁蜀镇司法所商讨后,决定对其开展个性化矫正。在建立个案矫正工作备忘录的同时,根据刘某犯罪原因、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为刘某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并适时调整方案。同时,对其社区矫正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经过核查了解,刘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未再从事与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相关联的活动。
“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个案矫正工作备忘录,不仅为社区矫正机构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提供帮助,还为‘禁止令’落实增添了‘检察后盾’力量,为危害生产安全罪犯戴上了‘紧箍咒’,这是一种可行、能行的制度创新。”宜兴市丁蜀镇司法所负责人翟燕芬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