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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包装协议未规定服务细节,破碎的“网红梦”谁来买单?
2022-05-10 09:11:00

   在直播、短视频盛行的当下,仿佛只要有一部手机,会拍视频,就能轻轻松松成为“网红”,实现月入过万的“小目标”。因此很多年轻人都梦想着成为一名“网红”,甚至会通过与专业传媒公司签约来帮助自己实现“网红梦”,但这个过程中有人却遇到了一些麻烦,小朱就是其中一个。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为了早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小朱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了《抖音视频签约协议》。协议约定,传媒公司负责为小朱提供视频策划、脚本编写、照片视频拍摄及发布等服务。同时约定,在小朱网络账号未取得任何商业价值前,小朱需要每月支付给传媒公司4000元打造包装费用,待小朱成为商业“网红”后,便无需继续支付上述费用,但公司享受小朱协议期内所有项目分成的40%。

   签约之后,小朱向传媒公司支付了1万元的打造包装费用,但后续传媒公司没有为其提供任何视频拍摄服务,仅为小朱拍摄过一组照片,最终也并未发布使用。为此,小朱找到传媒公司法人马某进行协商,但双方各执一词,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马某甚至微信拉黑了小朱。后小朱起诉至法院,要求传媒公司归还其1万元服务费,并支付赔偿款6万元。

   马某辩称,签约之后公司不仅为小朱拍过一组照片,也专门为小朱进行了形象定位策划,并多次联系其商讨视频拍摄相关事宜,但小朱均以没有时间等为理由,不配合工作,导致目前为止尚未拍摄过视频。所以,传媒公司认为其根据协议提供了部分服务,不构成违约,故仅同意退还部分服务费,并拒绝小朱6万元的赔偿诉求。

   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双方对于何为“网红”,拍摄视频、照片以及提供脚本的频率,宣传的效果等均未作明确约定。小朱自己也无法明确陈述出该传媒公司需履行的具体服务。

   最终,经过承办法官多次释法明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传媒公司返还小朱服务费8000元,传媒公司法人代表马某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法官后语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此外,《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传媒公司应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为小朱提供视频策划、脚本编辑、视频拍摄及发布等服务,但传媒公司仅为小朱拍摄了一组照片,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故应部分退还小朱已支付的打造包装费用。

  法官提醒,近年来,“网红”作为一种新型职业,颇受大众尤其是年轻人的追捧。但实际上,成为“网红”并不是想象中那么轻松。尤其是年轻人如果想通过专业公司的包装实现“网红梦”,一定要多加谨慎。

  首先应对公司的综合实力进行考察和评估。比如该公司是否已经成功打造出“网红”,是否与正规平台存在合作关系,等等。其次,在签订服务协议时,双方需要对“网红”进行具体化标识,比如视频的点赞量、浏览量的具体数值,粉丝数量的增幅,脚本的数量、拍摄的频率等。最后还需对拍摄的视频、照片的版权归属以及带货后的分红等进行明确约定。不要像本案中的小朱一样,仅有美丽的“网红梦”,而对其他一无所知,如此这般,后续难免发生纠纷,更有甚者还会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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