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需要资金周转的惠某托中介找银行贷款,最后大部分钱却进了中介口袋。欲哭无泪之际,发现中介卷钱“跑路”了?还好有个担保人,但担保人却又说担保无效?他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21年年初,因需资金周转,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小额信贷公司员工何某,并通过其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指定账户,而该账户实际为何某所有。银行审核后,将73万余元的贷款打至何某账户。 后惠某多次向何某讨要该笔贷款,但何某仅交付20万元,剩余款项则表示已作他用。后双方签订《欠款协议》,由朱某作为担保人。协议到期后,惠某仅收到5万元,其余款项迟迟未到。无奈之下,惠某将何某和朱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何某已经躲藏多时,踪迹难以找寻,而朱某也辩称,本案系转贷出借,即本案中资金来源系银行贷款,不是惠某的自有财产,因此签订《欠款协议》无效,自己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那么,原被告双方间是否系转贷出借呢?带着这个疑问,承办法官顾华明和法官助理蒋瀚鹏首先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详细了解了案件被告人及小额信贷公司情况。经甄别排除刑事犯罪嫌疑之后,顾法官便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以还原案件事实。
裁判说理
本案中,惠某因资金周转需向银行申请贷款,而贷款发放至何某银行账户并被占有,后惠某要求退还,双方间不存在借贷合意,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不适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朱某在《欠款协议》的担保人处签字,即同意为何某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就何某结欠惠某的48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法院对朱某的抗辩意见不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何某退还惠某48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朱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宣判后,法官耐心向朱某释法明理,朱某最终服判息诉,并分次履行了48万余元的保证责任,后原告惠某特意赶来法院为承办法官赠送了锦旗并表示感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朱某认为涉案借款源自惠某的贷款,即抗辩本案构成转贷,借贷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但实际上,惠某与何某之间的借贷合意,至何某承诺将所收贷款按借款返还时才形成,其中已涉及法律关系的转化,故本案不能按照“转贷构成借贷无效”的规定处理。 法官提醒,在涉及大额财产交付时,大家要格外小心,在签字确认时一定要看清合同内容,不要轻易作类似于本案的指定交付。同时,生活中切勿随意担当保证人,提供担保前要多方了解、权衡利弊,并作好承担担保责任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