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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飘飘一句“还了钱”,既不提供证据又不到庭,法院这样审!
2022-04-24 22:29:00

基本案情

    刘某持载明出借金额为3万元的借条和相应转账记录向法院起诉,称借款人李某已偿还部分款项,现要求其偿还剩余借款2.5万元及逾期利息。

 

  开庭当天,李某未到庭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但在诉前调解阶段曾电话联系人民调解员,称其曾分别向刘某还款0.3万元、0.5万元,向刘某之妻张某还款1.7万元。 为此,法院两次传唤李某,但其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查明事实,法院在庭审中就李某陈述内容向刘某逐一询问核实,但其予以部分否认。法院遂向李某发送通知书,告知其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供还款相应证据,如逾期无法提供视为无法进行相应举证,法院将依据现有证据依法作出判决。同时,因其提出还款抗辩却拒不到庭并提供证据,导致法院无法开展针对性调查,浪费司法资源,妨碍民事诉讼,将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收到该通知书后,李某仍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根据法院要求,刘某提供了部分微信账单记录和银行流水,法院亦调取了其妻子张某的银行流水,均未有显示李某还款的相应证据。

 

裁判说理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依法得到保护。但因刘某、张某夫妻有长期向不特定对象放贷的情形,其放贷行为具有牟利性、营利性、不特定性,故其向他人出借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职业放贷行为。对于职业放贷行为,因其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无效。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双方对于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本案中,李某未到庭亦未进行举证和答辩,视为其放弃相应权利,根据刘某提供的证据及对借款过程所作陈述,法院确认李某于2019年6月9日实际收到款项3万元,后还款5000元,故尚应向刘某归还款项2.5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 另外,不论法院调取的证据,还是刘某提供的证据均未显示李某还款的相应记录,李某对还款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并且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及提供证据,浪费司法资源、拖延审限,妨碍了案件的审理,应当予以惩处。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刘某2.5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李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及提供证据,浪费司法资源、有意拖延审限,遂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该决定已依法移送执行部门执行。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还款的相应书证属于关键证据,对事实认定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案中,借款人轻飘飘一句“还了钱”,既不提供证据又不到庭,认为查明事实是法官的工作与当事人无关,这样对自己对他人都是极其不负责的做法。

    诚然,为尽量还原案件事实,避免因当事人未到庭而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出入,法院可以针对这种行为责令其提供还款证据、适当分配给出借人部分举证责任并主动调查,但对于借款人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及提供证据,浪费司法资源、拖延审限的情形,亦应当依法予以惩处。通过这种严格的惩治措施,可以推动参与民间借贷的当事人树立诚信、积极的诉讼意识,从而使民间借贷可以回归到理性诉讼的本质,确保裁判客观公正。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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